《國務院關於實行“糧食徵購、銷售、調撥包乾一定三年”的糧食管理辦法》在1982.01.1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實行“糧食徵購、銷售、調撥包乾一定三年”的糧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2.01.13
- 實施時間:1982.01.13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有利於繼續穩定農民負擔,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有利於各級政府管好用好糧食,搞好糧食供求平衡,保證各方面對糧食的需要;有利於發揮中央、地方和糧食部門的積極性,在堅持統購統銷的前提下,搞好糧食分配,搞活糧食經營,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取得更好的經濟效果,從一九八二年糧食年度起,國家對各省、市、自治區實行“糧食徵購、銷售、調撥包乾一定三年”的糧食管理辦法。
一、參照最近幾年的實績,結合今後糧食生產發展和徵購、銷售變化等因素,協商確定各項包乾數字。糧食徵購包乾數,包括徵購基數和超購任務;銷售包乾數,包括非農業和農業銷售,以及原由中央開支的專項用糧;調入包乾數,包括正常的調入和原由中央開支的專項用糧,調出包乾數為扣除專項用糧後的調出數,並確定主要糧食品種的調入、調出數量。糧食徵購、銷售、調撥包乾數字確定以後,從一九八二年度到一九八四年度一定三年。
軍糧、棉糖獎售糧,仍由中央開支。全國通用糧票的領取和上繳,仍執行頂抵糧食調撥指標的辦法。
國家糧食儲備,由中央管理。各省、市、自治區的糧食周轉庫存,要根據合理需要,逐步核定分品種的定額,實行定額管理。超過定額部分,由中央直接掌握,定額以內的由地方用作周轉。在周轉庫存定額未核定以前,暫以一九八二年三月末的周轉庫存數作為定額。
二、為了適應農業集體經濟實行生產責任制的新情況,國家對生產隊可以實行糧食征超購任務包乾,一定三年。各省、市、自治區向下落實征超購包乾數時,應在中央確定的征超購包乾數的基礎上,加一定比例的機動數,用於豐歉調劑。落實到生產隊、組、戶的糧食征超購任務,要定主要品種。生產隊、組、戶在完成征超購任務以後,有權自行處理多餘的糧食。
農村實行生產責任制和放寬經濟政策以後,許多原來缺糧的,已有條件自己解決吃糧問題。因此,在正常年景,基本上不再供應糧食。對於按照國家計畫種植棉花、糖料、蔬菜和經營漁、鹽、林、牧業,並按計畫向國家交售產品而常年缺糧的生產隊,可以實行糧食銷售指標包乾,一定三年。
三、國家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糧食徵購、銷售、調撥包乾數字,一般不作調整。在包乾期內,各省、市、自治區多購少銷的糧食,歸地方掌握,儲備起來,準備以豐補歉,不能因為糧食多了一點,就隨便開支糧食;如遇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而發生新的糧食虧空,由地方自行解決。大災之年,確需中央調劑解決的糧食,以後要歸還。
各省、市、自治區在包乾範圍以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年度的糧食徵購和銷售,把本地區的糧食經營管好搞活。調撥包乾數,可以在豐歉年度之間有所調劑,但三年統算,調出總數必須如數完成,調入總數不得突破。
四、在完成國家糧食征超購任務以後,積極開展糧食議購議銷,調劑餘缺,活躍市場,平抑糧價,並把議購作為國家掌握糧源的一條補充渠道。議購價格應繼續執行隨行就市,略低於市價,並有合理的季節差價,保持糧價穩定的原則。各省、市、自治區每年議轉平調出或頂抵調入的糧食品種、數量、價格,由糧食部和地方協商確定。
五、糧食包乾以後,實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兩級管理糧食的辦法。即:國家儲備、中央直接掌握的周轉庫存、省間調撥、歸中央支配的議價轉平價糧、軍糧、棉糖獎售糧、進口和出口,由中央統一管理;糧食徵購、銷售、定額周轉庫存、議價糧庫存,代隊儲備,由省、市、自治區統一管理。
六、糧食包乾以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糧食方針和政策,如糧食徵購基數、超購加價範圍和幅度、棉糖獎售、農村人口轉為市鎮定量人口、市鎮糧食定量供應、糧價管理等政策,各省、市、自治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的措施。
七、根據糧食包幹辦法和現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糧食財務仍分別由糧食部和省(市、自治區)兩級管理。同時作如下改進:
(一)超購糧食的加價款支出,仍列中央預算。屬於包乾數以內征超購的糧食,扣除國家核定的徵購基數以後,應付的超購加價款,由中央財政負擔。各省、市、自治區超額完成徵購包乾數,其超過部分,糧食歸中央支配的,由糧食部撥給加價款;糧食歸地方支配的,其加價款由地方負擔。沒有完成糧食徵購包乾數的,由糧食部如數扣撥加價款。
中央核定各省、市、自治區的糧食徵購基數,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不得自行調減。為了加強徵購基數的管理,從一九八二年度開始,對糧食徵購基數,參照近兩年的實際完成情況,確定一個應當完成的比例,包給地方,一定三年,作為中央同省、市、自治區計算越購加價款的依據。各省、市、自治區徵購基數完成情況好而少開文的超購加價款,作為地方收入;完成情況差而多開支的超購加價款。由地方負擔。
(二)議價糧轉平價糧的價差補貼,糧食由中央支配的,由中央財政撥款;省、市、自治區自行確定用於平衡本地區糧食收支的,其差價款由地方財政負擔。
(三)國家儲備糧食的費用開支,原列地方財政預算的部分,劃轉為中央財政預算,由糧食部按定額計算撥款。中央直接掌握的糧食周轉庫存的費用開支,也按此辦理。
(四)國家儲備糧食的資金和糧食企業現有的自有流動資金,均屬中央財政撥款,由糧食部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中央預算安排的各種專項撥款,由糧食部統一安排使用。
八、各省、市,自治區對地、縣和農村生產隊如何實行糧食包乾,納入地方預算的各項糧食財務收支如何管理,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規定。
有關糧食包乾和財務分級管理的實施細則,由糧食部具體規定。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