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收款單

國庫券收款單是單位購買國庫券的憑證。從1982年起,單位購買的國庫券經銀行收款後,簽發“國庫券收款單”交單位存執。國庫券收款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收款銀行代收入傳票;第二聯給交款單位收執,作為領取國庫券本息的憑證;第三聯由收款銀行留存,作為核對國庫券還本付息的依據。國庫券收款單應通過表外科目進行核算。

每日營業終了,對於國庫券收款單第三聯和“交款報告書”第四聯,應填制“開出國庫券款單證”表外科目“單位購買國庫券收款單戶”進行核算,同時增設“開出國庫券款單證”表外科目登記簿,按國庫券收款單順序登記。國庫券收款單如發生殘破污損,可由持券人或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財政廳和人民銀行批准後可換髮新的國庫券收款單。銀行對每年國庫券收款單剩餘部分應核對清楚,開列清單,由省人民銀行分行核對無誤,比照損傷人民幣銷毀辦法規定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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