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發行會計核算是指銀行代理發行國庫券的會計核算手續的簡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代理發行國庫券應設定下列會計科目和帳戶: “代收單位購買國庫券款項”科目。核算各單位購買國庫券交來的款項和辦理上劃。 “代收個人購買國庫券款項”科目。核算對於個人購買國庫券交來的款項(包括由其所在單位統一辦理的)和辦理上劃。“未發行的政府債券”表外科目。核算凡由財政部由印刷廠撥來的或從上級行領入以及下撥、發行或銷毀時的國庫券。
“空白重要憑證”表外科目。核算各級銀行調入或轉撥國庫券收款單、國庫券收款單轉移通知書或國庫券收款單抄本。“開出國庫券款單證”表外科目。核算對各單位購買國庫券開出的國庫券收款單和還本付息,以及個人購買千元以上國庫券開給收款單。代理發行國庫券的會計核算內容包括:國庫券的調撥與發行。各級人民銀行調入和撥付給所屬銀行及經辦行(專業銀行)的國庫券時,調入時的會計分錄為:收入未發行的政府僨券”表外科目,·撥付時的會計分錄為:付出:“未發行的政府債券”表外科目。對於撥來的國庫券,比照發行基金的出入庫辦法處理。撥付或領用發行時,應填制出庫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