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抽籤還本付患是是國庫券兌付的工作環節。根據1981年至1984年國庫券還本付息辦法的規定,國庫券抽籤工作由財政部負責組織;還本付息具體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負責辦理,還本的國庫券(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以財政部的中籤號碼為準。
每年7月日至9月30日為兌付期利息一律計止6月30日止,本息一次付給,中籤國庫券本息如當年不取,可在還本年限內的兌付期兌付,但利息仍按原定利率按年計付(單息),利息計算到還本期最後一年的6月30日為止。從1985年至1989年發行的國庫券,均規定在償還期滿後的第一年一次償還本息,不再採取抽籤還本付息的辦法。各年國庫券還本付息的會計核算手續,按各行下發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