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規程

國小規程是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3年3月18日頒布。共14章,106條。規定國小為施行國民義務教育之場所,根據《國小法》第一條規定,以培育兒童健康體格、陶冶兒童良好品性、發展兒童審美興趣、增進兒童生活知能、訓練兒童勞動習慣、啟發兒童科學思想、培養兒童互助團結之精神、養成兒童愛國愛群之觀念為宗旨。國小收受學齡兒童,修業6年,在教育未普及前,修業4年,即為義務教育期;國小分為初小4年,得單獨設立,高小2年,須與初級國小合併設立。為推行義務教育,各地得設簡易國小,招收不能入初小之學齡兒童,其修業期限以授課 2800 小時為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規程
  • 發布日期:1933年3月18日
設短期國小招收 10歲~16歲的年長失學兒童,修業期限為 1年,折授課 540小時。各省市為試驗教育方法而設立的國小,稱省立或市立實驗國小。國小以所在地名名之,一地方有兩所立別相同的公立國小,以數字之順序別之。私立國小應採用專有名稱,不得以地名為校名。非中華民國之人民或其所組織之團體,不得在中國領土內設立教育中國兒童之國小。國小經費標準,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制定,呈教育部備案施行。國小招收 6歲(可擴展至 9歲)兒童,學級依兒童入學時年齡、能力分別編制;教學科目有公民訓練、衛生、體育、國語、社會、自然、算術、勞作、美術、音樂,其中社會、自然、衛生在初小合為常識科,美術、勞作在低年級合為工作科。國小以每年 8月 1日為學年之始,次年 7月 31日為學年之終。國小不收學費,但除義務教育實驗區外,視地方情形,可酌量徵收。對國小校長、教職員的聘任與試驗檢定、國小教員的教育研究輔導等也作出規定。1936年 7月 25日,教育部公布《修正國小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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