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規程是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3年3月18日頒布。共14章,106條。規定國小為施行國民義務教育之場所,根據《國小法》第一條規定,以培育兒童健康體格、陶冶兒童良好品性、發展兒童審美興趣、增進兒童生活知能、訓練兒童勞動習慣、啟發兒童科學思想、培養兒童互助團結之精神、養成兒童愛國愛群之觀念為宗旨。國小收受學齡兒童,修業6年,在教育未普及前,修業4年,即為義務教育期;國小分為初小4年,得單獨設立,高小2年,須與初級國小合併設立。為推行義務教育,各地得設簡易國小,招收不能入初小之學齡兒童,其修業期限以授課 2800 小時為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規程
- 發布日期:193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