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小校電化教育規程
- 出版時間:1997年7月14日
- 編號教電:19973號
- 正文:電化、教育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能,第三章 電教專職人員與學科教師,第四章 經費與設備,第五章 電教教材與資料,第六章 管理與領導,第七章 附則,
基本信息
電化、教育 (1997年7月14日發布) 教電[1997]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小電化教育工作並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小校電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學過程中,運用投影、幻燈、錄音、錄像、廣播、電影、電視、計算機等現代教育技術,傳遞教育信息,並對這一過程進行設計、研究和管理的一種教育形式。是促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有效途徑和方法。是實現教育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中國小校開展電化教育應從實際出發,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逐步提高的原則。要充分發揮各種電教媒體在教育教學中的作用,注重教學套用與研究。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扶持中國小校開展電化教育,將中國小電化教育工作列入當地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
第二章 機構與職能
第五條 中國小校應建立專門機構或指定有關部門負責電化教育。其名稱可根據學校的規模稱為電化教育室(中心)或電化教育組,規模較小的中國小校也可在教學管理部門設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第六條 中國小校電化教育機構要在學校的統一管理下,與校內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完成電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
擬定學校電化教育工作計畫,協調學校各部門開展電化教育工作,並承擔其中一部分教學任務。
收集、購置、編制、管理電化教育教材和資料。
維護、管理電化教育器材、設備、設施。
組織教師參加電化教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培訓。
組織並參與電化教育的實驗研究。
第七條 中國小從事電化教育的人員編制,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學校教職工總編制內確定,按學校規模和電化教育開展的實際配備專職或兼職電教人員
第八條 中國小校電化教育機構的負責人應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悉電教業務,有較強的教學和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電化教育機構的負責人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章 電教專職人員與學科教師
第九條 中國小校電化教育機構的專職人員是教學人員,必須具備教師資格,熟悉教學業務,掌握電化教育的知識、技能和技巧。中國小校電教專職人員應通過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與考核,不斷提高電化教育水平。
第十條 中國小校電化教育專職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按國家規定評聘。在評審與聘任時,要充分考慮電化教育工作的性質與特點。
第十一條 電化教育專職人員要組織、指導學科教師開展電化教學。
中國小校應聘請優秀教師作為電化教育機構的兼職人員開展工作。教師擔任電教機構的工作或編制教材、資料應計算教學工作量。優秀的電教教材、電教研究成果,應與相應的科研、教學研究成果同等對待。教師開展電化教學的實績,應作為考核教師的內容。
第十二條 學科教師要增強現代教育意識,學習並掌握電化教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積極採用現代教學手段,開展電化教學;研究電教教材教法;總結電化教學經驗,提高教學質量和效率。
第四章 經費與設備
第十三條 中國小校開展電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經費保證,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逐年增加對中國小電化教育經費的投入。學校應確定一定的經費比例開展電化教育。
第十四條 電化教育的設備是開展電化教育的基礎。學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中國小校電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配備目錄,根據教學的實際需要,統籌配備電化教育設備。要加強電化教育設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條 學校電化教育設備、設施是為教育教學服務的,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電教教材與資料
第十六條 開展電化教育的中國小校要加強電教教材(音像、多媒體)、資料建設,保證有足夠的經費用於配備電教教材、資料,做到與電教設備、設施建設同步發展。
第十七條 中上學校應根據教學的需要,合理選擇和配備由中央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印發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所列入的全國或地方通用的電教教材,有條件的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編制補充性電教教材供學校教學使用,要做好學校電教教材的管理和套用工作。
第十八條 中國小校電教教材、資料的編輯、出版不得違反《著作權法》;中國小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製品。
第六章 管理與領導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中國小校電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電化教育發展規劃及工作計畫,並檢查、評估和督導中國小校電化教育工作,協調電教、教研、裝備、師訓部門保障學校電化教育工作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電化教育館(中心)是當地中國小電化教育的教材(資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員培訓和技術服務中心,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國小校電化教育工作的管理與指導。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校要貫徹上級關於電化教育的各項方針、政策,加強對電化教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學校整體工作之中,並要有一名校級領導主管電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小校要重視對學科教師開展電化教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有計畫地組織不同層次、不同形式、不同內容的教師培訓活動,推動學校電化教育工作廣泛深入的開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適用於普通中國小校。中等專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程有不符的,以本規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