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縣義務教育段學籍管理規定》是溧水縣教育局二00七年一月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溧水縣義務教育段學籍管理規定
- 新生入學:起始年齡為6周歲
- 轉學:到戶籍所在地學校聯繫轉學
- 辦理手續: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
為了認真實施《義務教育法》和《國小管理規程》,保證適齡兒童全部就近入學,現根據省、市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以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一、新生入學
一、新生入學一、新生入學
1、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6周歲,國小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沒有喪失學習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殘疾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其入學年齡可針對具體情況放寬到7周歲或8周歲。
2、適齡兒童入學應具有所在施教區家庭正式常住戶口,其戶口原則上應隨父母(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實際常住地、產權證(產權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持有者是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三者一致,
屬下面情況之一的適齡兒童,並持有相應的證明,按正常入學辦理。
①兒童隨父母一方在施教區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不在溧水工作的;父母離異,兒童戶口隨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常住的。
②兒童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區常住的,其父母雙方都不在溧水工作的。
③適齡兒童隨父母戶口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處落戶的,其父母雙方均未購買或分配住房並實際常住且戶口從未遷移過的。
3、國小招生新生不得進行智商等各種測試,任何國小接(招)收各年段的學生不得進行選拔性的考試或變相考試。
4、新生入學後學校採集學生身份證號並按要求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十九位學籍號,編制新生花名冊,並建立電子檔案。(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一、二、三)
沒有喪失學習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殘疾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其入學年齡可針對具體情況放寬到7周歲或8周歲。
2、適齡兒童入學應具有所在施教區家庭正式常住戶口,其戶口原則上應隨父母(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實際常住地、產權證(產權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持有者是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三者一致,
屬下面情況之一的適齡兒童,並持有相應的證明,按正常入學辦理。
①兒童隨父母一方在施教區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不在溧水工作的;父母離異,兒童戶口隨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常住的。
②兒童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區常住的,其父母雙方都不在溧水工作的。
③適齡兒童隨父母戶口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處落戶的,其父母雙方均未購買或分配住房並實際常住且戶口從未遷移過的。
3、國小招生新生不得進行智商等各種測試,任何國小接(招)收各年段的學生不得進行選拔性的考試或變相考試。
4、新生入學後學校採集學生身份證號並按要求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十九位學籍號,編制新生花名冊,並建立電子檔案。(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一、二、三)
二、轉學二、轉學
1、小學生戶口因家庭住址變動遷移的,父母(法定監護人)可持相關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學校聯繫轉學,經轉入地學校同意後,再辦理有關手續。
2、學校對符合條件的轉學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轉入學校如班生人數確已滿額,也應先予登記,並向家長說明情況,做好思想工作,再由應接受學校與教育局普教科協調處理,安排到相對就近並有學額的學校就讀。
3、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4、辦理手續:
本縣範圍內轉入、轉出:
(1)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到接受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
(2)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申請需附接受學校同意接收證明。轉出學校開具同意該生轉出證明,同意接收證明留校存檔。
(3)接受學校憑同意轉出證明和學籍卡到普教科審核、蓋章、備案,審核材料留校存檔。
(4)本縣範圍內轉入、轉出不再新建學籍,仍用原來學籍號、學籍卡。
外地範圍轉出、轉入:
(1)本縣轉出到外地
①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附接受學校同意接收證明並加蓋有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籍管理章。
②由轉出學校憑接受學校同意接收證明並加蓋有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籍管理章和學籍卡,到普教科審核、蓋章、備案。
(2)外地轉入到我縣
轉入學校同意接受後帶該生轉學證明、學籍卡和戶籍證明複印件到普教科審核、蓋章、備案,建立學籍,審核材料留校存檔。
2、學校對符合條件的轉學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轉入學校如班生人數確已滿額,也應先予登記,並向家長說明情況,做好思想工作,再由應接受學校與教育局普教科協調處理,安排到相對就近並有學額的學校就讀。
3、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4、辦理手續:
本縣範圍內轉入、轉出:
(1)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到接受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
(2)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申請需附接受學校同意接收證明。轉出學校開具同意該生轉出證明,同意接收證明留校存檔。
(3)接受學校憑同意轉出證明和學籍卡到普教科審核、蓋章、備案,審核材料留校存檔。
(4)本縣範圍內轉入、轉出不再新建學籍,仍用原來學籍號、學籍卡。
外地範圍轉出、轉入:
(1)本縣轉出到外地
①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附接受學校同意接收證明並加蓋有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籍管理章。
②由轉出學校憑接受學校同意接收證明並加蓋有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籍管理章和學籍卡,到普教科審核、蓋章、備案。
(2)外地轉入到我縣
轉入學校同意接受後帶該生轉學證明、學籍卡和戶籍證明複印件到普教科審核、蓋章、備案,建立學籍,審核材料留校存檔。
三、借讀三、借讀
1、學生在非戶籍所在施教區入學作為借讀處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區外借讀的新生,也應先在戶口所在地國小辦理報名手續,取得學籍後,才能辦理借讀手續,到借讀學校就讀,並註明借讀年限。
2、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中途外出借讀的學生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生一律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由學籍所在學校發放畢業證書。
4、借讀手續:
(1)監護人持有關材料,到借讀學校辦理同意借讀證明。
(2)監護人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需附接受學校同意借讀證明,學校審核後開具借出證明。
(3)監護人持同意借出證明(留借讀學校存檔)、學籍卡到借讀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5、學生在借讀期間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學籍卡中。在借讀結束後,學校應將該生學籍卡給學生帶回原學籍學校,借讀學校應留存複印件。
2、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中途外出借讀的學生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生一律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由學籍所在學校發放畢業證書。
4、借讀手續:
(1)監護人持有關材料,到借讀學校辦理同意借讀證明。
(2)監護人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需附接受學校同意借讀證明,學校審核後開具借出證明。
(3)監護人持同意借出證明(留借讀學校存檔)、學籍卡到借讀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5、學生在借讀期間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學籍卡中。在借讀結束後,學校應將該生學籍卡給學生帶回原學籍學校,借讀學校應留存複印件。
四、休學四、休學
1、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申請休學。
2、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如①病歷②生病住院的要有出院小結③縣級醫生建議休息假條④骨折的要有醫院拍的片子⑤看病發票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3、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4、辦理手續:
(1) 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給學校。
(2) 學校核實後在休學申請上籤署學校同意休學並加蓋公章。
(3) 學校憑休學申請、相關證明材料和學籍卡,到普教科審批、辦理休學手續。
(4) 休學證明給監護人,審核材料留校存檔。
5、經普教科批准後,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檔案。
6、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覆。
7、休學時間為從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缺課時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如因病或因故未能按期復學的,可申請續休一年,但不得超過兩年。
2、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如①病歷②生病住院的要有出院小結③縣級醫生建議休息假條④骨折的要有醫院拍的片子⑤看病發票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3、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4、辦理手續:
(1) 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給學校。
(2) 學校核實後在休學申請上籤署學校同意休學並加蓋公章。
(3) 學校憑休學申請、相關證明材料和學籍卡,到普教科審批、辦理休學手續。
(4) 休學證明給監護人,審核材料留校存檔。
5、經普教科批准後,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檔案。
6、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覆。
7、休學時間為從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缺課時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如因病或因故未能按期復學的,可申請續休一年,但不得超過兩年。
五、復學五、復學
1、學生休學期滿,其監護人應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傳染病類等疾病申請休學的,復學時應出具相關醫院證明。
2、休學期間,出國、出境就讀的,復學時須回原年級就讀;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要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
3、復學學生學籍號不變。
2、休學期間,出國、出境就讀的,復學時須回原年級就讀;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要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
3、復學學生學籍號不變。
六、註銷六、註銷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附證明材料),普教科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七、學期結束七、學期結束
1、組織學生填寫好學籍卡(新卡到普教科加蓋學籍章)和成長記錄冊
2、畢業班編制畢業生名冊(樣式及要求見附屬檔案四),在6月底前完成,並上報普教科。
2、畢業班編制畢業生名冊(樣式及要求見附屬檔案四),在6月底前完成,並上報普教科。
八、管理許可權八、管理許可權
1、國小階段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普教科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電子化工作。
2、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
3、學籍變動開具證明統一使用《南京市中、小學生轉學證明》(轉出使用)和《南京市中、國小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
4、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的學生。
5、學籍管理員要做好相關材料的存檔管理工作,做到任何學籍變動都有手續。
6、普教科每學年進行學籍審查,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積存的問題。
溧水縣教育局
二00七年一月
2、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
3、學籍變動開具證明統一使用《南京市中、小學生轉學證明》(轉出使用)和《南京市中、國小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
4、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的學生。
5、學籍管理員要做好相關材料的存檔管理工作,做到任何學籍變動都有手續。
6、普教科每學年進行學籍審查,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積存的問題。
溧水縣教育局
二00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