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中國小規程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1 年 1 月頒布。分總綱、經費、設備、課程、訓育、校董、教職員、學生、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研究會、附則 11 章,共 51 條。規定華僑中國小應遵守《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中普通教育之原則,根據華僑特殊環境,按學生髮育程式,培養民族意識、自治組織能力及改良生活、發展生產之知識技能。華僑中國小以就地籌款自辦為原則,由駐外領事轉呈教育部立案。
依照本國現行學制,國小修業 6 年,前 4 年為初級國小,得單獨設立,後 2 年為高級國小;中學修業年限 6 年,初、高中各 3 年,均可單獨設立;華僑國小得附設幼稚園及嬰兒園,中國小均得附設補習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華僑中國小教科課程依部定中國小課程標準辦理,採用外國教科書時,應由中國小教科用書編選委員會選定,除外國語外,一律以國語為教授用語,國小不得用文言教科書。管理學生一律平等,不得施體罰,以師生共同生活為原則。華僑中國小設校董會,負責募集基金、籌劃辦學經費等,組織規程由教育部另定。對華僑中國小的校長、教師、設備、學生、研究會等也作出規定。1934 年 2 月教育部對本規程有所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