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中國小校董會組織規程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1 年 6 月發布。共 14 條。規定華僑中國小校董會為學校設立者的代表,以中國人為限,由下列人員組成:(1)設立學校者;(2)對於學校曾經捐助款項者;(3)當地教育專家及熱心提倡教育者;(4)當地教員團體職員。校董會設董事長或校董會主席、副董事長或校董會副主席、會計、稽核、書記等職。
校董職權主要是:捐募基金;籌劃常年經費及建築設備等臨時經費;保管校產;選聘校長;審核學校預決算,辦理學校立案事項;代表學校辦理與所在地政府的交涉等事項。學校內部行政事務,由校董會選任的校長負完全責任,校董會不得直接參與。校董會職員以不兼任所辦學校教職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