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立案規程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29 年 11 月發布。共 7 條。規定中國人僑居他國,在其所在地設立學校,須由設立者或其代表備具呈文,交所在地的中國駐外領事轉呈教育部審核同意,方得批准立案。申請立案的華僑學校,須有確定的資產資金或其他收入,足以維持常年經費,有相當的設備,並有合格的教職員,其中中學須有專任教員 3 人以上,國小須有專任教員 1 人以上。
校長由中國人充任。有特殊情形須聘用外國人擔任者,由駐外領事呈教育部核准。已立案的華僑學校,其組織課程及一切事項,除有特殊情形呈教育部準予變通外,須遵照國內現行教育法令辦理。1934 年 3 月,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會對此規程作了修訂,規定對已立案的僑民學校,在褒獎補助及介紹學生回國升學方面予以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