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立案法是韓國關於華僑辦學的法規。日本統治時期,對華僑學校立案多方留難,且規定必須聘用日本教員,開設日文課程,對校政也時加干涉。1945 年,韓國對外國人所辦的學校實行自由教育政策,準許在華僑聚居地成立自治區,實行自治辦校,不加限制,所有中國小均無須向當地政府立案。華僑學校課程都可仿照台灣辦理,持有華僑學校畢業或肄業證件的學生,皆可轉入韓國等級相銜接的學校就讀,且享受優待。
華僑自治區內免收教育稅。1968年韓國修改教育法令規定,未向政府備案的華僑中學畢業生,如以同等學力應考,須先參加文教部的檢定考試和預備考試,兩項及格才得參加。1969 年春,改為華僑中學畢業生可引用外國僑生例,直接參加大學入學考試。1975年,韓國教育委員會下令,所有外國人學校不準招收韓國籍學生。當時漢城華僑國小 256 名韓國籍學生全部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