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督察僑校協定備忘錄是菲律賓與中國台灣當局就督察僑校問題達成的協定備忘錄。1955 年菲律賓私立學校教育局提出督察僑校中、英文部問題,同年 8 月,菲國家教育委員會成立 4 人(後增為 5 人)小組調查委員會,研究督察僑校的法律根據,決定由教育部長埃爾南德斯就督察僑校問題與中國台灣當局代表會談。1956 年 1 月雙方達成協定,簽署此項備忘錄。
主要內容:(1)所有在菲國境內尚未登記立案及嗣後新開設之華僑學校,均應向菲私立學校教育局登記立案,並向該局取得登記許可證或獲得該局準予開辦之承認。(2)菲國有權監督其國境內外僑開設的公私立學校。(3)所有在菲國的華僑學校只有在教授法定最低標準課程之外,方可自由教授其他中國台灣當局規定的課程。(4) 設立聯合技術委員會,由菲教育部及中國台灣當局派代表組成,任務為擬定各校華文課程標準及教師資格,供菲教育部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