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法是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2 年 12 月 24 日頒布。共 18 條。規定國小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發展兒童之身心,培養國民之道德基礎及生活所必需之基本知識技能為宗旨。國小修業 6 年,前 4 年為初級國小,視地方情形,單獨設立,後 2 年為高級國小。國小由市或縣設立者,稱市立和縣立國小,由區坊或鄉鎮設立者,稱區立、坊立或鄉鎮立國小,由兩區、坊或鄉鎮以上設立者,稱為某某區、坊、鄉鎮聯立國小,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稱私立國小,師範學校附設之國小為師範學校附屬國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法
- 頒布時間:193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