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法

國小法是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2 年 12 月 24 日頒布。共 18 條。規定國小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發展兒童之身心,培養國民之道德基礎及生活所必需之基本知識技能為宗旨。國小修業 6 年,前 4 年為初級國小,視地方情形,單獨設立,後 2 年為高級國小。國小由市或縣設立者,稱市立和縣立國小,由區坊或鄉鎮設立者,稱區立、坊立或鄉鎮立國小,由兩區、坊或鄉鎮以上設立者,稱為某某區、坊、鄉鎮聯立國小,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稱私立國小,師範學校附設之國小為師範學校附屬國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法
  • 頒布時間:1932年12月24日
國小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由主管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呈教育廳備案。國小學級用單式或複式編制,初小得用二部或單級編制。國小之教學科目及課程標準, 由教育部定之,高小視地方情形,設簡易職業科。國小得附設幼稚園。設校長 1人,綜理校務,教員應為專任。國小不收學費,但得視地方情形酌量徵收。國小規程由教育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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