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管理法大綱

國小管理法大綱是1934 年 4 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教育人民委員部頒布。分組織、教務、設備、民眾關係 4 章。規定國小校長由鄉蘇維埃主席委任,教員由校長徵求鄉教育委員會主任同意後聘任。校內組織學生會,在校長領導下實行學生自治及參加政治動員工作。國小均應制定課堂規則、運動場規則、請假規則和課程表。每學期套用革命競賽和學生自我批評的方法進行考試。勞作實習及社會工作成績應與功課考試成績配合來決定學生的等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管理法大綱
  • 頒布時間:1934年4月
  • 頒布單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教育人民委員部
賞罰學生應採取革命競賽和集體批評辦法,絕不許有懲辦主義和錦標主義現象。校舍要合於衛生,位置須在學區中心。要有俱樂部,配備黑板、桌椅的課堂,運動場,工場或園地(種植菜蔬米麥),並附設兒童肥料所。國小要與學生家長以及各民眾團體建立密切聯繫。要使兒童團在共產黨和共青團的領導下成為國小的核心。在每個學區內,國小應成為當地的文化中心。國小師生應參加當地的文化教育工作和政府的一切戰爭動員,由學生影響家長,使民眾熱烈擁護革命戰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