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實驗室規程

《中國小實驗室規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教育質量而制定並於2009年11月25日下發的規程。《規程》共分四章,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要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貫徹落實《規程》的具體意見和辦法,把中國小校實驗室建設工作作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深化課程改革,提高教育質量的一項重要內容,促進中國小實驗室建設工作走向標準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軌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小實驗室規程
  • 外文名:Primary and secondary laboratory procedures
  • 制定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頒發時間:2009年11月25日
  • 章程數:共4章
  • 下發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適用對象:中國小實驗室建設工作
  • 相關檔案:教基二[2009]11號
前言,規程正文,

前言

教基二[2009]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我部制定了《中國小實驗室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給你們,並將執行《規程》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從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規程》的重要意義。要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貫徹落實《規程》的具體意見和辦法。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對中國小校實驗室建設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實驗室建設缺乏科學規劃,經費投入不足,實驗室設備缺乏、實驗開出率不高、實驗室建設和管理不規範等問題。把中國小校實驗室建設工作作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深化課程改革,提高教育質量的一項重要內容,促進中國小實驗室建設工作走向標準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軌道。
二、要按照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和深化課程改革的要求,認真制訂中國小校實驗室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總體規劃。按照分區規劃,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的原則,積極推進中國小校實驗室標準化建設工作,可以採取先行試點的方法,以地、市或縣為單位,選取具備相應條件的部分地區開展中國小校實驗室標準化建設工作的試點,以點帶面,積極推進。
三、要切實落實中國小校實驗室建設工作的經費,確保中國小實驗室建設經費的逐年增長和使用效益。要把中國小實驗室教學儀器配備和實驗室易損易耗品的補充納入中國小校公用經費支出範圍。建立規範的中國小校實驗教學儀器設備招標採購機制,嚴把質量關,切實保證進入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的產品質量。
四、要充分發揮各級技術裝備部門、教研部門的作用,指導中國小校按照新課程標準要求,開齊開好實驗課。建立、健全實驗操作考核、評價制度,將實驗操作考核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調整最佳化,逐步充實實驗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並納入當地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大力開展在職中國小校實驗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能力。
附屬檔案:中國小實驗室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屬檔案:
1. 中國小實驗室規程
附屬檔案:
中國小實驗室規程

規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適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深化課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需要,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強實驗室建設與管理,為學校教育教學服務,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國小。
第三條
本規程所指實驗室包括:中學理科實驗室、通用技術實驗室、國小科學(自然)實驗室、藝術專用教室、歷史地理專用教室、實踐活動室和開設其他課程需要的專用教室等。
第四條
實驗室是學校基本的辦學條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課程資源。實驗室應成為學校進行素質教育、開展實驗教學、綜合實踐活動、培養學生實踐創新能力的重要場所和科學啟蒙園地。
第五條
實驗室應提供按照國家課程標準規定的實驗內容和要求開設實驗課的環境和條件,應滿足進行課堂演示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的要求。
第二章 設定與儀器配備
第六條
實驗室建設應執行《中國小實驗室裝備規範》(教基〔2006〕16號),教學儀器設備(包括課程教學中演示實驗、分組實驗、教學訓練和綜合實踐活動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要求。實驗室應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和課程標準進行設定,實驗室的數量要與學校的規模相適應,保證滿足教學需要。高中應設物理、化學、生物實驗室,通用技術、藝術等專用教室和開設其他課程需要的專用教室;國中應設物理、化學、生物實驗室和開設其他課程需要的專用教室;國小應設科學(自然)實驗室或綜合實驗室和開設其他課程需要的專用教室。
第七條
實驗室用房包含實驗教學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屬用房。實驗教學用房主要用於師生開展實驗教學活動;配套用房主要用於儲藏和陳列儀器、設備、試劑、掛圖、標本、模型;附屬用房主要是準備室、實驗室管理員辦公室、教具維修室、暗室等。實驗教學用房的面積應能夠滿足分組實驗教學的需要並適度冗餘,配套用房和附屬用房的面積應能夠滿足儀器設備存放和實驗教學準備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八條
實驗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換氣、採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條件,應符合教學的要求。要做到安全、環保,根據需要設定電源、網路接口和給排水管道、以及排氣、排污、排毒等設施,為實驗教學的開展和實驗操作考核創造良好的條件。實驗室要有相應的實驗桌凳,滿足學生分組實驗的需要;儀器室要有數量充足的儀器櫃,按學科分類存放儀器、試劑、標本、模型等。
第九條
學校應根據選用的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教材的教學需要,採取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選配、定製、自製的方法,配齊配足課程教學中演示實驗、分組實驗、教學訓練和綜合實踐活動所需要的教學儀器設備。做好教學儀器設備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學校的裝備水平。
第十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採購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和教學儀器採購的特點進行。採購的教學儀器設備必須經權威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嚴禁不合格產品流入學校。
第十一條
實驗室建設和實驗教學要有相應的經費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中國小實驗室建設的投入,教學儀器設備購置費用和實驗室日常維護經費以及開展實驗教學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費用應納入學校教育公用經費開支範圍。
第三章 管理與人員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實驗室建設的領導。制定實驗室建設規劃、實驗室管理和教學規範;做好督導實驗教學和考核、評估實驗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要加強對實驗室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要有一名學校負責人分管學校的實驗室工作。對實驗室工作應做到有計畫、有檢查、有總結,經費有落實,及時解決實驗室建設和實驗教學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有條件的學校要利用課餘時間向學生開放實驗室。
第十四條
實驗室要有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堅持按制度辦事,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保證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
第十五條
實驗室要維持科學、文明、安全的實驗教學環境。科學制定實驗操作程式,要有處理突發情況的各項措施,確保教師和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實驗室管理工作應做到規範化、科學化、現代化。應建立實驗室建設檔案、管理檔案和實驗教學檔案,對教學儀器設備進行信息化管理,對實驗室的“建、配、管、用”進行跟蹤記錄,提高實驗室的綜合效益。
第十七條
教學儀器設備應按學科和類別,分室、分櫃、定位存放。要根據儀器的不同結構、性能和特點,做好防塵、防潮、防腐蝕、防曝曬、防蛀、防變質、防磁、防壓等工作。
第十八條
化學藥品要和儀器分開存放,並貼有明顯標籤。易燃、易爆、劇毒藥品,應易地單獨放置,要有專人保管,並嚴格執行領用手續。
第十九條
實驗室教學儀器設備要經常處於良好的狀態,保證實驗教學的正常開展。做好儀器設備的管理、維修、維護、計量標定等工作。電學儀器要定期通電或及時充電,儀器要定期擦拭,化學試劑要經常檢查存放情況,生物浸制標本應按要求定期補液。
第二十條
學校對教學儀器設備要建立有關的賬冊。每學年應對儀器設備進行核查清點,做到賬物相符、賬賬相符,按規定程式做好報損、報廢工作,並根據需要及時補充不足的設備和藥品。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校應設實驗室管理員崗位。實驗室管理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實驗室管理員的編制在學校教職工總編制內解決,可根據從事實驗室管理的工作量進行設定。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管理員應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之中,堅持培訓上崗制度。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實驗室管理員培訓計畫,加強對實驗室管理員的培訓工作,制定實驗室管理員工作職責和學校實驗室工作考核評估指標體系,並認真組織考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