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算外投資

國家預算外投資是我國各地區、部門、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運用地方機動財力、各種專項資金、其他自有資金,以及向國內外銀行及金融機構借款所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

包括: ①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自籌投資。即事業、行政單位用各種不納入預算上交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用更新改造資金、部分大修理基金、企業稅後留利和其他專項資金等安排的投資。②利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以及通過發行股票、債券進行社會集資而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③借用外國政府、經濟金融組織和外國商人提供的貸款;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外資部分,補償貿易、對外加工的外資等安排的投資。按現行規定,凡利用外資屬於國家統借統還的部分,在進行投資時,必須納入國家計畫,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國家預算外投資由國家計畫委員會按不同地區、部門分別核定其投資規模,並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國家制定政策並採取一些經濟手段,對預算外投資的使用總量和方向進行引導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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