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算內基建撥款改貸款投資

國家預算內基建撥款改貸款投資簡稱“撥改貸投資”。指原為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其實質是對國家預算內財政撥款實行信貸管理,將基本建設投資的無償使用改為有償使用。“撥改貸”項目建成投產前的利息,不列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概算,不計入投資規模,但在竣工時應將建設期間的貸款利息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我國對使用此類投資的不同建設項目實行差別利率,並規定不同的還款期限:如年利率按不同行業分別有2.4%、3%、3.6%、4.2%等,對長線產品項目的建設和在能源緊張地區搞耗能高的產品的項目,年利率為12%。

我國長期以來,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均系撥款方式由建設單位無償使用。但從1985年起,對實行獨立核算並有還款能力的企業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則一律由財政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這是我國基本建設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充分發揮銀行經濟槓桿作用的重要措施。其優越性主要在於:
(1) 擴大了經濟手段和經濟組織的作用。銀行和貸款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均按契約辦事,互相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從而提高了這些經濟組織加強管理的積極性;
(2)有利於提高投資效果。由於貸款單位要保證按期還本付息,這就促使建設部門和建設單位慎重考慮項目的可行性和選擇最佳的建設方案,改變忽視內涵擴大再生產的傾向,注意精打細算、加快建設進度;
(3)有利於控制基本建設戰線“長、散、亂”的狀況。由於投資的有償使用,可以防止只從需要出發,不看建設條件和經濟效果,盲目爭項目、爭投資、爭設備材料等現象。
我國撥改貸投資計畫實行分級管理。撥改貸投資總額和分部門、分地區投資額由國家確定。對不同規模的建設項目安排此類投資的方式是:大中型項目的投資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提出安排意見,經國家計委員會綜合平衡後確定,並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投資計畫; 小型項目的投資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在國家下達的控制指標內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