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長期以來,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均系撥款方式由建設單位無償使用。但從1985年起,對實行獨立核算並有還款能力的企業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則一律由財政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這是我國基本建設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充分發揮銀行經濟槓桿作用的重要措施。其優越性主要在於:
(1) 擴大了經濟手段和經濟組織的作用。銀行和貸款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均按契約辦事,互相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從而提高了這些經濟組織加強管理的積極性;
(2)有利於提高投資效果。由於貸款單位要保證按期還本付息,這就促使建設部門和建設單位慎重考慮項目的可行性和選擇最佳的建設方案,改變忽視內涵擴大再生產的傾向,注意精打細算、加快建設進度;
(3)有利於控制基本建設戰線“長、散、亂”的狀況。由於投資的有償使用,可以防止只從需要出發,不看建設條件和經濟效果,盲目爭項目、爭投資、爭設備材料等現象。
我國撥改貸投資計畫實行分級管理。撥改貸投資總額和分部門、分地區投資額由國家確定。對不同規模的建設項目安排此類投資的方式是:大中型項目的投資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提出安排意見,經國家計委員會綜合平衡後確定,並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投資計畫; 小型項目的投資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在國家下達的控制指標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