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撥款

投資撥款指國家財政通過投資專業銀行撥給建設部門、建設單位和更新改造企業無償使用的投資資金。它包括基建投資撥款和更新改造投資撥款。投資撥款的資金來源,是國家財政資金; 投資撥款的對象,是科研、文教、衛生、行政、事業等無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和國家急需發展的更新改造項目;投資撥款的使用,是無償使用; 投資撥款的資金運動,是在項目竣工驗、交付使用後即告結束。建國以後,我國長期實行投資撥款,是我國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

自1979年8月開始,我國試行國家預算內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簡稱“撥改貸”,1985年我國全面實行國家預算內投資“撥改貸”。1986年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銀行根據1985年全面實行國家預算內投資“撥改貸”的實踐情況,對“撥改貸”的範圍作了調整,決定從1986年起,對科研、文教衛生、行政事業等沒有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不再實行“撥改貸”,恢復國家預算撥款辦法,投資撥款和投資貸款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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