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遊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遊部等7部門於2019年7月22日聯合修訂印發。
辦法簡介,辦法全文,
辦法簡介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計畫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6個章節27項條款,適用於《“十三五”文化旅遊提升工程實施方案》儲備項目。根據《管理辦法》,紅色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申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年度投資計畫下達到具體項目。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項目採取切塊方式下達,入庫項目只列出擬安排項目的數量。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中央預算內投資採用按比例補助並控制補助投資最高限額的方式予以安排。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區域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區)分別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30%、60%和80%的比例進行補助。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項目建設資金按《方案》確定的最高補助限額予以全額補助,青川滇甘四省藏區項目可按《方案》確定的最高補助限額予以全額補助。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決策部署,對中部地區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深度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80%的比例進行補助。
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東部地區不安排中央投資,兵團全額安排中央投資。紅色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受最高補助限額的限制。
辦法全文
文化旅遊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文化旅遊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提高投資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合規使用,根據《中央預算(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5 號令)、
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 〕5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十三五”文化旅遊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儲備項目。
第三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方案》相關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和後續監管工作。
第二章《方案》編制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編制《方案》,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執行,共同調整,共同檢查。
第五條入庫項目應當符合《方案》明確的支持範圍,且在“十二五”期間已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原則上不再予以支持。
遺產保護利用、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含新增的“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項目, 不含紅色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入庫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委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申報,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由地方對擬入庫項目進行覆核並公示。年度投資計畫下達到具體項目。
紅色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申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由地方對入庫項目進行覆核並公示。年度投資計畫下達到具體項目。
試點期間,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保護利用設施項目,屬於中央本級項目的,由國家林草局按照經批准的試點(實施)方案,根據試點工作需要,在試點區域範圍內確定符合條件的項目,編制投資計畫報我委,年度投資計畫下達到具體項目。屬於地方項目的,由試點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經批准的試點實施方案,根據試點工作需要,在試點區域範圍內確定符合條件的項目,結合年度投資計畫一併申報,項目庫中不列出具體項目名稱和個數,年度投資計畫採取切塊方式下達,不需列出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投資下達後試點省(市)按照管理辦法和年度投資計畫的要求,把中央投資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並將安排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投資規模、項目業主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試點省(市)分解安排的具體項目,如不符合試點實施方案和試點有關工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責令調整項目或收回投資。
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項目採取切塊方式下達,入庫項目只列出擬安排項目的數量,不需列出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投資下達後各地按照管理辦法和年度投資計畫的要求,把中央投資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並將安排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以及中央領導同志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的文化旅遊領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現有實施方案和資金管理辦法暫未覆蓋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納入文化旅遊提升工程統籌實施。規劃實施過程中加強對入庫項目執行情況的總結評估,根據實際及時對入庫項目進行調整補充。
第三章計畫管理
第六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本省(區、市)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畫,並於規定時間內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年度計畫編制應嚴格執行中央投資額度限制等相關投資計畫管理規定。
第七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年度申請補助投資的項目。年度申報項目必須符合《方案》明確的支持範圍,從所附項目庫中遴選,符合國家關於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的相關要求,列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備,具備開工條件。
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項目,根據試點工作需要和資金總量情況,按照輕重緩急逐年申報。屬於中央本級項目的,由國家林草局申報。屬於地方項目的,由試點省(市)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申報。
第八條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地方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委審批,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逐個審批項目,也可以對建設內容相近的項目進行打捆審批。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准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可研報告審批應嚴格遵照基本建設程式要求,並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其他前置審批規定。
實施條件發生變化或地方已建設完成的項目,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年度申報項目的建設內容進行審核,按地方申報的項目次序安排。不符合《方案》要求的項目當年不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未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的,不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單位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編制文化旅遊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一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國家年度計畫後,應於20 個工作日內, 將投資計畫分解下達到下級發展改革部門, 抄送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分解計畫應明確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起止年限、投資規模、建設內容等。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中央預算內投資採用按比例補助並控制補助投資最高限額的方式予以安排。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區域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區)分別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30% 、60%和80%的比例進行補助。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項目建設資金按《方案》確定的最高補助限額予以全額補助,四省藏區項目可按《方案》確定的最高補助限額予以全額補助。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決策部署,對中部地區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深度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80%的比例進行補助。
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東部地區不安排中央投資,兵團全額安排中央投資。紅色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受最高補助限額的限制。
試點期間,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保護利用設施項目,由國家林草局統一組織實施的按照中央本級項目管理,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仍由地方組織實施的項目,參照地方項目管理,按照中央負擔80%, 地方負擔20%的標準執行,根據實際需要和年度資金盤子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受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限額的限制。
第十三條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分省額度主要根據各省(區、市)總體建設任務,按比例進行劃分。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獎勵督促的相關規定,根據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可適當調節中央投資額度。
第十四條《方案》相關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是當地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地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屬於補助性質,各地方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地方項目負主體責任。各地方要根據中央補助標準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畫,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對切塊打捆項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項目,避免項目分散加重地方籌資壓力。各地申報投資計畫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範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建設資金的政策,除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外,切實落實省級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地方投資及時到位。鼓勵地方政府和項目單位發揮主體責任,依法依規、綜合利用“補貸債基購保”組合投融資模式籌措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地方發展改革委要督促項目實施主體建立中央預算內投資台帳制度,嚴格做到專款專用,保證建設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第十六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做好組織協調,統籌配置資源,及時落實投資計畫,確保項目如期開工建設。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堅持依法行政,事前規範審核、事中強化監督、事後嚴格考核,建立覆蓋計畫執行、投資使用全過程的監管機制。
第十八條建立計畫執行情況按月報告制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每月10 日前, 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填報上月項
目開工、投資完成、地方資金到位、工程形象進度等情況。中央本級項目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計畫實施情況組織不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嚴格依照批准的項目名稱、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嚴禁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如確需調整,必須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要嚴格遵循有關建設程式,符合土地、環評、節能等管理要求,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項目按期完工。
第二十一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採取日常調度、定期巡查、重點抽查、考核評估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完成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及時組織驗收,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年度驗收結果。
第二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年度投資安排的事中事後監督檢查,要加強與省級相關部門和審計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形成部門年度檢查、地方交叉檢查的工作機制。對違規安排投資的做法,省級相關部門和審計等部門及時糾正。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無故拖延、拒絕提供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五條《方案》相關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以下問題的,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可以採取限期整改或核減、收回、停止撥付中央補助投資,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對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審核不嚴造成損失的;(二)對於切塊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分解和安排出現嚴重失誤的;(三)違反規定程式或原則要求下達投資計畫或安排項目的;(四)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問題的;(五)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七)拖欠、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貪污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中央本級項目的審批、建設管理、監督檢查按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2017 年2月3日印發的《文化旅遊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