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結合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的實際,特制定了《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 部委: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 時間: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 屬性: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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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語委(語文工作機構):
附屬檔案:1、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2、標準化委員會委員名單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結合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語言文字標準(下稱標準)是從事文化、教育、科技、軍事、經濟建設等全社會各行各業的一種共同技術依據。標準分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類,分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兩級。
第二章 標準化工作管理機構
第三條 國家語委是語言文字技術標準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成立國家語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標準化工作的委領導擔任,並設副主任一名,協助主任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委內各業務部門負責人5-7人組成。
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下設標準化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室,負責歸口管理委標準化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室主任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委內有關業務部門指派的聯絡員構成。
第四條 根據語言文字標準審定工作的需要,由標準化工作委員會按照標準的內容,聘請科研機構、技術檢驗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用戶、生產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準化技術審定委員會(非常設),對標準進行審查、鑑定。
第五條 國家語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在委主任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貫徹執行標準化法和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制定語言文字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審定語言文字標準化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組織、協調國家語委承擔的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制訂、修訂、審定工作。
四、組織推動並監督各項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定期複審已頒發的標準,確定標準有效或修訂、廢止的標準項目。
第六條 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在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和有關政策、法規。
二、組織編制語言文字標準化工作中、長期規劃。
三、編制委標準化工作年度計畫,提出經費預算,落實經費安排。
四、辦理標準年度計畫和標準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已頒標準的組織實施,檢查執行情況。
第七條 委內各司室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編制與本業務有關標準體系表;提出本部門標準制、修訂年度計畫建議。
二、組織制訂、修訂本司業務範圍內的各項標準。
三、負責有關標準的宣傳諮詢工作,收集標準執行中的意見。
四、配合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本業務範圍內標準的審定工作及標準的貫徹實施和檢查監督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訂與修訂
第八條 制訂與修訂標準的主要原則: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從語言文字規律和社會套用的實際出發,力求做到科學、嚴謹、適用、經濟,以加速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的進程。
二、以工作實踐經驗和科學研究的綜合成果為依據,廣泛聽取語言文字套用部門的意見,同時應考慮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對外貿易、對外文化科技交流的需要。
三、做好與有關標準的協調配套工作。
第九條 制訂、修訂標準應當發揮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的作用。
第十條 各司應根據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的要求,按所屬業務範圍,通盤規劃,擬訂出本部門的標準系列,為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編制中、長期規劃,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制訂標準的工作程式,一般分為準備、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等四個階段。各階段工作內容如下:
一、準備階段:主要是立項論證、確定主制單位、成立研製組、擬訂標準編制大綱等。
二、徵求意見稿階段:在廣泛調查研究和收集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制訂標準的原則,按照標準編制大綱,編寫標準初稿(正文、附錄、條文以及重要問題的專題報告等),並在此基礎上,廣泛徵求意見。
三、送審稿階段:對初稿徵集意見,進行匯總、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擬訂標準送審稿(正文、附錄及條文說明),並由標準化技術審定委員會採取會審或函審的形式進行審查。
四、報批稿階段:根據對送審稿的審查意見,經分析、研究,按國家標準規定格式及有關規定,整理出標準的報批稿(正文、附錄及條文說明等),上報審批。
第十二條 各級標準的報批與頒布,一般程式如下:
由國家語委主持編制的國家標準,應由主編單位提出經過預審的標準報批檔案,交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經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頒發。
第十三條 已頒發的標準要適時修訂,原則上每3-5年應複審一次,確定有效或修訂、廢止的標準項目。對於急需修改補充的少數條款,可採取通報方式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 標準制訂、修訂中的有關科研項目,應由主管部門納入工作、科研計畫。
第十五條 制訂或修訂語言文字標準,均應按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語委的有關檔案進行。
第十六條 各級標準的修訂或廢止,由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審查後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十七條 標準一經頒布就是技術法規,各級語言文字套用部門都必須遵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標準。對違犯標準的應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語言文字管理機構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貫徹國家和本行政區域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制定實施的具體辦法,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標準化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 標準化工作經費包括:委撥標準化工作研製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劃撥項目補助費;有關方面對標準的資助。
第二十條 標準化經費應專款專用,一般只能用於標準的調研、資料編印、會議、審查及辦公等項費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購置屬於固定資產的儀器設備等。
第二十一條 標準化經費由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統一管理,具體使用要求:
一、委財務部門,負責監督標準經費的開支和使用;
二、標準承擔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報年度經費預、決算表;
三、標準化工作經費,一般允許跨年度使用;
四、標準完成後,承擔單位應清理經費的使用情況,餘款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標準化年度工作計畫的要求,一般在前一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預算,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前一年決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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