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保證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複審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根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章 程。
第二條 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簡稱“國家語委”〕)負責組建國家語委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簡稱“審委會”)。
第二章 審委會職責
第三條 根據國家語委和國家標準主管部門的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制定計畫,負責語言文字規範(標準)送審稿的審定工作;負責已發布的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維護性複審工作。
第三章 審委會構成
第四條 審委會委員由專家和語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員構成,專家與行政管理人員的比例約為2:1.
第五條 審委會設委員13至15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由國家語委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簡稱“語信司”)司長擔任。
第六條 審委會每屆任期4年,人員構成由語信司提出預案並報教育部領導審查批准。
第七條 審委會委員由教育部、國家語委聘任,頒發聘書。對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審委會可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推薦新的人選,報教育部、國家語委另行聘任。委員可以連聘連任。
第八條 審委會下設辦公室(簡稱“審定辦”),負責審委會的日常工作。審定辦設在語信司標準處,其工作納入語信司工作計畫。
第四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委員應積極參加審委會的工作,委員在審委會內享有表決權,並有權獲得審委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條 委員有對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議權。有三名及三名以上委員聯名提出修改建議,應組織對本章程的修改,並報教育部領導批准生效。
第五章 審委會工作程式
第十一條 規範(標準)送審稿經審委會領導同意後,提交審委會審定。
第十二條 審委會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辦法》第四章的要求,對規範(標準)送審稿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 審定工作,可採取會議審定或函審形式進行。會議審定由審定辦負責組織,規範(標準)研製組須積極配合審定工作。審定會由審委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一般議程為:
規範(標準)研製組作研製報告;
審委會提問,研製組回答詢問;
審委會討論並經民主協商形成審定意見;
投票表決;
會議主持人宣布審定意見;
審委會委員簽字。
函審亦以審定辦名義進行,函審時間為一個月。
第十四條 規範(標準)送審稿審定結束後,審定辦負責將審定結果報審委會領導。
第十五條 規範(標準)發布五年後,由審委會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辦法》第六章的要求組織維護性複審,以保證規範(標準)的效力。
第十六條 審委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可結合審定工作進行),總結上一年的工作情況,安排下一年的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國家語委語言文字規範審定委員會職責自本章程批准之日廢止。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領導指示,或審委會委員建議,或實際需要可對本章 程進行修改,修改後的章程經教育部領導批准方為有效。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21世紀第一屆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委員名單
委員(按音序排列):
曹右琦(中國中文信息學會)
註:審定委員會委員共15名,其中語文教育界的委員1名另定。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