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部門有關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部門有關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由國家稅務總局於2000年發布實施,旨在規範電信業有關營業稅政策,便於加強營業稅徵收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部門有關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2000-08-10
  • 失效日期:2023-06-16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0]143號
【發布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2000-08-10
【失效日期】2023-06-16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電信部門有關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2000年8月10日國稅發〔200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規範電信業有關營業稅政策,便於徵收管理,經研究,現就電信部門“集中受理”和銷售有價電話卡等業務如何徵收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集中受理”業務的徵稅問題
“集中受理”業務,也稱為“一點服務”,其業務特點是電信部門應一些集團客戶的要求,為該集團所屬的眾多客戶提供跨地區的出租電信線路業務,以便該集團所屬的眾多客戶在全範圍內保持特定的通信聯絡。在結算方式上,由一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代表”)代表本集團所有客戶,統一與“客戶代表”所在地的電信部門結算價款,再由“客戶代表”所在地的電信部門將全部價款分別支付給參與提供跨地區電信業務的各地電信部門。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後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則按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二、關於銷售電話卡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營業額問題
電信部門銷售有價電話卡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售出電話卡並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憑據的當天,其營業額為向購買方(包括經銷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對電信部門有價電話卡業務按售卡收入徵稅後,預書款帳戶上積存的預收款可在三年內分期轉入營業收入,並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已納稅營業額高於售卡收入的,已多納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內分期沖減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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