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營業稅營業額管理規範》的通知

《關於印發<營業稅營業額管理規範>的通知》是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5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營業稅營業額管理規範》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1年05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徵收局:
為規範營業稅營業額管理,便於各級地稅機關準確理解和正確執行營業稅政策,省局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營業稅營業額管理規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省局。
附屬檔案:設備和材料的劃分標準及範圍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檔案全文

(對下只發電子檔案)
營業稅營業額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營業稅營業額的管理,便於各級地稅機關正確執行營業稅政策,更好地服務納稅人,全面提高營業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營業稅納稅人營業額的確定適用本規範。
第二章 綜合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四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第五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七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第八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稅目(行業),在5%至30%的幅度內確定,並報省局備案。
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後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第十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對俱樂部、交易所或類似的會員制經濟、文化、體育組織(以下簡稱會員組織),在會員入會時收取的會員費、席位費、資格保證金和其他類似費用應全部併入營業額。如果在會員退會時予以退還,並且賬務上直接沖減當期的營業收入,在計征營業稅時可以從當期的營業額中減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按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相應的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複印件及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徵收人員受理納稅申報時應審核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和相關資料是否齊全,不齊全的告知其補正;管理人員應當在接收相關資料後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章 交通運輸業
第一節 收入全額確定營業額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陸路運輸收入、水路運輸收入、航空運輸收入、管道運輸收入、裝卸搬運收入及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收入。
第十五條 陸路運輸收入,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地下)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收入,包括鐵路運輸(含地面鐵路、地下鐵路)收入、公路運輸收入、纜車運輸收入、索道運輸收入及其他陸路運輸收入。
(一)鐵路運輸收入,是指使用蒸氣、內燃、電力等機車牽引列車在軌道上行駛以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收入。
1.旅客票價收入,包括車站發售國鐵擔當的旅客列車車票收入及國際聯運國內段旅客車票收入(含優質優價收入);
2.行李運費收入,包括傳送行李運費,變更到站行李運費,國際聯運國內段運費;
3.包裹運費收入,包括傳送包裹運費,變更到站包裹運費,國際聯運國內段運費;
4.郵運運費收入,包括自備郵政車掛運費,租用行李車和占用行李車容間使用費及郵政押運人員乘車費;
5.貨物運費收入,包括整車貨物發到運費,運行運費,傳送零擔貨物運費,傳送貨櫃貨物運費,冷藏車運費,軍運後付運費,國際聯運國內段運費,水陸聯運鐵路段運費,變更到站貨物運費,快運費(含快運業務收入),京九分流運費,新路新價均攤運費,特殊運價運費,空車回運費,自備機車、貨車和租用鐵路機車掛運費,電力附加費;
6.客運其他收入,包括到站、列車補收無票旅客車票收入,列車發售臥鋪票收入,乘降所上車旅客車票收入,送票費,退票費,簽證費,行李包裹裝卸費、保管費、查詢費、搬運費、變更手續費、站車對攜帶品超重、超限及無票運貨補收的運費;
7.貨運其他收入,包括貨物過秤費、暫存費、變更手續費、分卸作業費,超載違約金、查詢費、驗關手續費,火車中轉技術作業費、取送車費、使用費、延期使用費、施封費、製冷費、冷卻費、清掃洗刷除污費、蓬布延期使用費,貨櫃使用費、拼箱費、手車租用費,路產專用線租用費,路產房屋、站場、設施出租費,非運用車使用費,特種貨車使用費,隔離車使用費,防風網使用費,鐵路碼頭使用費,合資和地方鐵路、臨管鐵路貨車使用費,自備(租用)貨車停放費,押運人乘車費,貨運計畫違約金,捏報貨物品名違約金,到站補收貨物品名、重量不符運費,收回貨主責任墊款,滯留費,空車回送費,機車作業費,運雜遲交金,進出口貨物聲明價格費,貨運票證事故賠款,合資和地方鐵路,臨管鐵路相關服務清算款;
8.客貨運服務收入,包括站台票費,送票費,補票手續費,接取送達費,攜帶品暫存費,貨物暫存費,有價表格費,簽證費,貴賓室使用費,清掃費,國聯貨櫃服務費;
9.鐵路運營臨管線收入。
10.保價收入:包括行包保價收入,貨物保價收入。
11.鐵路建設基金收入。
12.鐵路關聯收入:包括協定運輸加價收入,自備車管理費等。
13.其他鐵路運輸收入。
(二)公路運輸收入,是指使用汽車或其他運輸工具在公路上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收入。(不包括在旅遊景區經營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的收入)
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收入為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上註明的運費和其他價外收費,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各種費用。
(三)纜車運輸收入,是指採用纜繩絞車沿傾斜軌道牽引車輛用以運物或載人的營運業務收入。(不包括在旅遊景區經營觀光電梯的收入)
(四)索道運輸收入,是指在支柱間張設鋼索,上面懸掛具有滾輪的跑車,用以載人或運物的業務收入(不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陸路運輸收入。
第十六條 水路運輸收入,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運送旅客或貨物的運輸業務收入及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收入。(不包括在旅遊景區經營旅遊遊船的收入)
(一)水運部門開展客運、貨運等水路運輸業務而取得的客運收入、貨運收入、郵運收入和運輸價款中包括的保險費及價外收取的費用。
(二)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收入,包括打撈、理貨、港務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纜、停泊、移泊等勞務收入和引水員交通費、過閘費、貨物港務費等。
(三)程租業務收入,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收入。
(四)期租業務收入,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收入。
第十七條 航空運輸收入,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收入及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收入。
(一)航空運輸企業開展客運、貨運等空中運輸業務而取得的客運收入、貨運收入、郵運收入以及運輸價款中包含的保險費及價外收取的費用。
(二)包機運輸業務收入,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包機業務向包機公司收取的包機收入。
(三)濕租業務收入,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由承租方負擔,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賃費收入。
(四)通用航空業務收入,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收入。如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飛播、航空降雨等收入。
(五)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收入,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航路費、國際航班服務費、機務費、飛機清潔費、運輸服務費、航班延誤費、夜航附加費、候機樓使用費、飛機加油費、特種車輛使用費、夜航燈光費、臨時機場保障費、飛機停放費、場道大修費、國際航班通訊費、臨時機場保護費、機場建設基金、飛機救護、消防費、氣象費、空中指揮費、航行服務費、通訊、導航費、執照管理費、代理國際民航運輸手續費、代理國內業務手續費、到付運費、國際客貨郵運手續費、貨物保管費、起降服務、飛機停場服務和地面運輸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管道運輸收入,是指使用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資的運輸業務收入。
第十九條 裝卸搬運收入,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的裝卸和搬運業務收入。
搬家業務收入,是指搬家公司利用運輸工具或人力實現貨物空間位置轉移的業務取得的收入。
第二節 收入差額確定營業額
第二十條 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二十一條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餘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扣除憑證為國航開具的“航空貨運單”。
第二十二條 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第四章 建築業
第一節 收入全額確定營業額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設備和材料的劃分標準及範圍見附錄)的價款。裝飾勞務營業額為工程實際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第二十四條 建築業應稅收入
(一)建築收入,是指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取得的收入,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的收入。
(二)安裝收入,是指從事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取得的收入,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檯、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的收入。
有線電視台為用戶安裝有線電視接收裝置,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收入。
(三)修繕收入,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取得的收入。
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
(四)裝飾收入,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工程作業收入,是指從事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取得的收入,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綠化工程、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收入。
泥漿工程勞務收入,是指納稅人為鑽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取得的全部收入。
鑽井勘探、爆破勘探工程作業收入。
(六)以工代賑工程收入。
第二節 收入差額確定營業額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五章 金融保險業
第一節 收入全額確定營業額
第二十六條 金融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一般貸款業務收入、融資租賃業務收入、金融商品轉讓收入、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收入。
第二十七條 一般貸款利息(包括加息、罰息等)收入。
(一)自有資金貸款利息收入。
(二)委託貸款利息收入,不得減除受託方所得的手續費。
(三)典當業抵押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典當業經營抵押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保管費等收入。
(四)透支利息收入,是指銀行對存款戶透支的部分收取的利息收入。
(五)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郵政部門發放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以貨幣資金投資而收取的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收入。
(七)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資金占用費收入。
第二十八條 金融經紀業收入,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取得的收入;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是指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和金融經紀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收入。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佣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二十九條 保險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初保業務保費收入為納稅人辦理初保業務(境內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除外)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收入。
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收入。
(二)儲金業務收入,是指保險公司採用收取儲金方式取得的儲金業務收入(即以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資金的利息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後將保險資金本金退還被保險人),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餘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餘額與期末餘額之和乘以50%。
第二節 收入差額確定營業額
第三十條 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減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股票、債券的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餘額確定。
第三十一條 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第三十二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原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利息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融資租賃業務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人民幣借款利息。
第三十三條 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託管費等費用準許從其營業稅營業額中減除;準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營業額中減除;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證券公司給客戶的折扣額與向客戶收取的佣金額在同一張證券交易交割憑證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佣金額徵收營業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證券交易交割憑證或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佣金計稅營業額中將折扣額扣除。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三十六條 保險企業已徵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後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併入當期營業額中。
第六章 郵電通信業
第一節 收入全額確定營業額
第三十七條 郵政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和其他郵政業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國內函件收入,包括收寄貼郵票及不貼郵票(包括零寄整付和整寄整付郵資收入)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各種資費收入以及相關的掛號費、航空費、保價費、查詢費、欠資郵費收入、代發廣告郵費和手續費收入,以及郵件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申請費收入等。
(二)國際及港澳台函件收入,包括收寄貼票及不貼票的國際及港澳台信函、明信片、印刷品、航空郵筒、小包、印刷品專袋資費收入以及相關的掛號費、航空費、保價費、查詢費收入。
(三)國內特快專遞收入,包括收寄國內特快專遞資費收入、撤回特快專遞郵件手續費及特殊處理費等收入。
(四)國內同城特快專遞收入,包括收寄國內同城特快專遞資費收入、撤回特快專遞郵件手續費及特殊處理費等收入。
(五)國際特快專遞收入,包括收寄國際及港澳台特快專遞資費收入、撤回國際及港澳台特快專遞郵件手續費及特殊處理費等收入。
(六)郵政快件收入,包括收寄國內郵政快件業務資費收入、快件匯票加收的快件資費收入、郵政快件的保價費收入等(包括貼郵票和不貼郵票收入)。
(七)國內匯票收入,包括開發各類國內匯票的匯費收入、撤回匯款手續費、匯兌查詢手續費、退匯改匯費收入(包括貼郵票和不貼郵票收入)。
(八)國際匯票收入,包括開發國際匯票的匯費收入、國際匯票結算收入及特種服務費收入(如撤回匯款手續費、查詢費、退匯、改匯費、國際兌票手續及鈔買匯賣差價收入)。
(九)國內包裹收入,包括收寄貼郵票或不貼郵票的民用包裹、商品包裹、紙質品包裹的資費收入,包括相關的航空費、處理費、保價費、查詢費以及大件商品包裹處理費收入,撤回包件或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申請費收入。
(十)國際及港澳台包裹收入,包括收寄貼郵票或不貼郵票的國際及港澳台包裹資費收入以及相關的航空費、處理費、保價費、查詢費以及脆弱包裹附加費收入。
(十一)機要通信收入,包括收寄貼郵票或不貼郵票的各種機要郵件資費收入,如零寄整付、整寄整付的資費收入以及相關的航空費、查詢費收入、非機密檔案退回返程資費收入、機要郵件改寄補付資費收入、代發新華社“內參選編”的資費收入等。
(十二)報刊訂銷收入,是指訂閱及零售報紙(包括特發報紙)、雜誌的訂銷收入。
(十三)代辦保險收入,是指代辦保險業務按規定手續費率計收的代辦保險手續費收入。
(十四)郵務物品銷售收入,是指郵政部門在提供郵政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與郵政業務相關的各種物品(如信封、信紙、匯款單、郵件包裝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十五)郵電禮儀收入,是指郵政部門經營郵電禮儀業務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所購禮物的價款在內。
(十六)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零售)郵票、小型張、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郵折、集郵簿、郵盤、郵票目錄、護郵袋、貼片及其他集郵商品取得的收入。
(十七)單位和個人從事的快遞業務收入。
(十八)其他郵政業務收入,是指經營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郵政業務取得的收入。如信箱租金收入,特快專遞郵件、包裹逾期保管費收入,函件匯兌、包裹存局候領手續費收入、國際郵政匯兌的特種服務費收入內的匯款回貼費、展期簽證費、包裹破損重封費收入、代發廣告申請登記費收入等。
第三十八條 電信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和其他電信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基礎電信業務收入
1.固定網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收入;
2.移動通信業務收入;
3.衛星通信業務收入;
4.網際網路及其他數據傳送業務收入;
5.網路元素出租出售業務收入;
6.電信設備及電路的出租業務收入;
7.網路接入及網路託管業務收入;
8.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收入;
9.無線尋呼業務和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收入;
(二)增值電信業務收入
1.固定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收入,如電信部門開辦168、160、998等聲訊台,為用戶提供諮詢、點歌、娛樂競猜等服務收入;
2.行動電話網增值電信業務收入;
3.衛星網增值電信業務收入;
4.網際網路增值電信業務收入;
5.其他數據傳送網路增值電信業務等服務收入。
(三)其他電信業務收入,是指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以外的電信業務收入。
第二節 收入差額確定營業額
第三十九條 郵政部門發行報刊、調撥集郵商品以報刊雜誌、集郵商品的調出價減去調入價的差額(收益額)為營業額,不得減除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四十一條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簡訊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四十二條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8595”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四十三條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簡訊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四十四條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捐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四十五條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的捐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四十六條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60888”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四十七條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10699969”和“1069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第四十八條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l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第四十九條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第五十條 對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第五十一條 對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第五十二條 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電信網路分公司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第五十三條 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七章 文化體育業
第五十四條 文化體育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文化、體育活動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表演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經營遊覽場所的收入、體育收入。
第五十五條 表演收入,是指單位和個人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條 播映收入,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等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取得的收入。如電台、電視台(或有線電視台)向用戶收取的“收視費”、“點歌費”等有償收費收入。
第五十七條 電影放映單位放映電影,應以其取得的全部電影票房收入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從電影票房收入中提取並上繳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不得從其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第五十八條 各地電視轉播台(或其他單位)向當地用戶有償轉播由中央電視台或其他電視台播放的電視節目,向用戶直接收取的收視費收入。
第五十九條 納稅人經營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直接向用戶收取的收視費收入。
第六十條 其他文化收入,是指從事上述“演出”、“播映”業務以外的文化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一)各種展覽活動取得的收入。
(二)培訓收入。包括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除外);各種形式收費的汽車、機車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學校)收取的培訓收入;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各種培訓取得的收入。
(三)舉辦文學、藝術、科學技術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取得的收入。
(四)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超過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標準收取的學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五)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
(六)新華社各分社向當地用戶有償轉讓新聞信息產品時,直接向用戶收費的單位取得的收費收入。新聞信息產品是指新華總社編輯的新聞信息產品,不包括新華社各分社再編輯的新聞信息產品。
第六十一條 經營遊覽場所的收入,是指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其他各種遊覽場所銷售門票業務取得的收入。
未經各級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准或未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博物館銷售門票業務取得的收入。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文化活動取得的第一道門票以外的收入和在自己的場所以外舉辦文化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二條 體育收入,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體育活動提供場所取得的收入。
第八章 娛樂業
第六十三條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網咖等娛樂場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台位費、點歌費、菸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一)經營歌廳收入,是指為顧客在樂隊的伴奏下進行自娛自樂形式的演唱提供場所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舞廳收入,是指為顧客進行跳舞提供場所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卡拉OK歌舞廳(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收入,是指為顧客在音像設備播放的音樂伴奏下自娛自樂進行歌舞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四)經營音樂茶座(酒吧)收入,是指為顧客同時提供音樂欣賞和茶水、咖啡、酒吧及其他飲料消費的場所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經營檯球收入,是指為顧客進行檯球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所收取的各項費用。
(六)經營高爾夫球收入,是指為顧客進行高爾夫球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七)經營保齡球收入,是指為顧客進行保齡球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八)經營遊藝活動收入,是指舉辦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力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各種遊藝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九)經營網咖收入,是指單位和個人開辦網咖取得的收入。
(十)娛樂場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是指娛樂場所(指歌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網咖等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第九章 服務業
第一節 收入全額確定營業額
第六十四條 服務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代理業收入、旅店業收入、飲食業收入、旅遊業收入、倉儲業收入、租賃業收入、廣告業收入和其他服務業收入。
第六十五條 代理業收入,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收入。
(一)代購代銷貨物收入,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收入。
(二)代辦進出口收入,是指受託辦理商品或勞務進出口的業務收入。
(三)介紹服務收入,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收入。
(四)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向委託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收入。
(五)其他代理服務收入,是指受託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收入。
1.代辦公用電話取得的勞務費或手續費等收入;
2.不銷售汽車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收入;
3.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
4.包銷商代房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屋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收入;
5.體育彩票代銷單位代銷體育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
6.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
7.拍賣行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
8.律師事務所辦案過程中向委託人收取的一切費用,包括辦案費等;
9.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納稅人代售飛機票及保險,以其取得的手續費收入。
10.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條 旅店業收入,是指提供住宿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七條 飲食業收入,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取得的收入。
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收入;
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提供的菸酒、飲料及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八條 旅遊業收入,是指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
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經營旅遊遊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九條 倉儲業收入,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條 租賃業收入,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原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取得的收入。
(二)光租業務收入,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收入。
(三)乾租業務收入,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收入。
(四)企業主輔分離,分別辦理營業執照,輔業仍占用原有企業的設備、房屋等資產,主業向輔業收取的固定費用收入。
(五)以出租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所有權行為,其營業額按本規範第八條的規定核定。
(六)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全部租金收入。
(七)交通部門轉讓公路、橋樑收費權取得的收入。
(八)有償轉讓資產使用權取得的轉讓費(含資產增值補償金)收入。
(九)電影發行單位向電影放映單位取得的片租收入。
(十)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取得的固定利潤。
(十一)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並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
(十二)有鐵路專用線的企業向使用單位收取的鐵路使用費收入。
(十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一方投資公路建設並取得一定年限的公路使用權,公路所有權屬國家,提供建設用地方轉讓公路使用權屬租賃行為,其營業額為公路建設的投資額。
(十四)其他收入。
第七十一條 廣告業收入,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取得的收入。
報社和出版社根據文章篇幅、作者名氣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費”收入;
新聞單位幫助企業報導而取得的採訪費收入;電台、電視台(或有線電視台)向用戶收取的廣告播映費、供求信息橋欄目播映費等有償收費收入。
第七十二條 其他服務業務收入,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服務業務收入。
(一)從事沐浴、理髮、美容美髮、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試驗、化驗、錄音、錄像、複印、曬圖、設計、製圖、測繪、勘探、打包、諮詢等取得的收入。
(二)電力建設調整試驗所從事火電機組及其他設備調整和試驗所取得的電力調整試驗收入。
(三)國內外經濟組織設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經營企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收入。
(四)勘察設計企業負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諮詢、評估、規劃、勘察、設計、監理,以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
(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
(六)鐵路多種經營企業開展的鐵路延伸服務業務(如代購、代銷、貨物看管、託運貨物用具出租、貨物車輛管理等服務)取得的收入。
(七)科學文化單位或圖書館設立的網上查詢檢索服務場所取得的收入。
(八)非電信部門開辦電話諮詢業務取得的收入。
(九)單位和個人提供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收入相關的除外)業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與技術轉讓(或開發)收入相關但未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
(十)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超過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標準收取的住宿費、一伙食費;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擇校費、有償贊助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費。
(十一)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除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外)取得的收入。
(十二)水利工程單位向用戶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費。
(十三)對證券交易所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場所等服務收取的股票交易手續費、席位管理年費、上市費。
(十四)凡不同時符合下述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二節 收入差額確定營業額
第七十三條 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七十四條 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託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託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七十五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和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及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七十六條 兼辦公用電話的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七十七條 航空運輸企業與包機公司簽訂協定,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運送旅客或貨物,包機公司負責向旅客或貨主收取運營收入,並向航空運輸企業支付固定包機費用業務。包機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航空運輸企業固定包機費用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七十八條 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七十九條 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八十條 從事貨運代理業務的納稅人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1.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運輸費、保險費、港雜費、報關費、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倉儲費、裝卸費等發生在運輸標的物上的費用以及經各市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費用。
2.將其貨代業務再委託其他貨代納稅人代理所支付的費用。
第八十一條 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納稅人,由總機構向各保險公司統一收取代理服務費,並統一開具發票的,總機構以其向各保險公司統一收取的代理服務費減除撥付給各分支機構代理服務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八十二條 從事會議代理業務的納稅人,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組織會議代付的交通、住宿、餐飲、會議場地、代購會議用品及製作會議材料等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八十三條 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八十四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八十五條 納稅人受託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於“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託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八十六條 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一)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台費、倉儲費;
(二)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台費;
(三)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八十七條 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八十八條 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八十九條 受託承辦展銷、展覽業務屬於代理服務業務,承辦方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場租費、展台搭建費和廣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十章 轉讓無形資產
第一節 收入全額確定營業額
第九十條 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額為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
1.單位和個人轉讓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除外)取得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2.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收入。
3.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以拍賣、交易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4.以地換房行為,其營業額按本規範第八條的規定核定。
5.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他人,視同轉讓土地使用權,其營業額按本規範第八條的規定核定。
(二)轉讓商標權收入,是指轉讓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收入。
(三)轉讓專利權收入,是指轉讓專利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收入。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收入,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收入。
(五)轉讓著作權收入,是指轉讓著作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收入。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銷售經過國家著作權局註冊登記的計算機軟體且一併轉讓其著作權、所有權所取得的收入。
(七)電影發行單位以出租電影拷貝形式將電影拷貝播映權在一定限期內轉讓給電影放映單位取得的收入。
(八)轉讓商譽收入,是指轉讓商譽使用權的收入。
(九)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的固定利潤。
第二節 收入差額確定營業額
第九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九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報送抵債時土地使用權作價的原始憑證複印件和債權證明複印件。
第十一章 銷售不動產
第一節 收入全額確定營業額
第九十三條 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銷售建築物、構築物收入,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收入。
1.銷售房屋、煙囪、道路、窯爐、港口、灌渠、堤壩、水庫、井、支柱、水塔、設備基礎、操作平台、各種設備的砌築結構工程、金屬結構工程等建築產品取得的收入;
2.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契約期滿後,房產開發企業將未售出的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取得的收入;
3.單位和個人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取得的收入。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4.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收入;
5.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取得的收入;
6.個人將購買不足五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取得的收入。
(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收入,是指銷售除建築物、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如樹木、莊稼、花草等)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情形收入,是指上列以外的收入及視同銷售不動產、比照銷售不動產徵稅的收入。
1.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它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其營業額按本規範第八條的規定核定;
2.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併轉讓取得的收入;
3.拍賣不動產取得的收入;
4.銷售不動產並負責裝修取得的收入;
5.被徵用土地時土地承包人從征地單位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
6.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取得的收入,如果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隨同轉讓的機電設備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在內;
7.以不動產抵頂債務的營業額為抵頂的債務金額;
8.以不動產作為股利進行分配,其營業額為分配時不動產的作價;
9.以房換地和以房換房行為,其營業額按本規範第八條的規定核定;
10.其他收入。
第九十四條 採用預收款方式的,以預收金額為營業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銷售商品房過程中,以各種名目收取的誠意金、訂金、看房費等費用以及銷售購房卡、選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項,均屬於預收性質的款項。
第二節 收入差額確定營業額
第九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第九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報送抵債時不動產作價的原始憑證複印件和債權證明複印件。
第九十七條 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為營業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範未盡事宜,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其他稅收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範為地稅人員進行營業稅政策管理的操作指南。地稅機關在執法工作中應引用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作為執法依據。
第一○○條 本規範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一○一條 本規範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2005年6月8日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管理暫行辦法》(冀地稅發〔2005〕3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設備和材料的劃分標準及範圍
一、設備是指凡是經過加工製造,由多種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的具有生產加工、檢測、醫療、儲運及能量傳遞或轉換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其他機械。設備分為標準設備和非標準設備。標準設備(包括通用設備和專用設備)是指按國家規定的產品標準批量生產的,已進入設備系列的設備;非標準設備是指國家未定型,非批量生產的,由設計單位提供製造圖紙,委託承制單位製作的設備。具體包括以下各項:
(一)各種設備的本體及隨設備到貨的配件、備件和附屬於設備本體製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欄桿及管道等。
(二)各種計量器、儀表及自動化控制裝置、實驗室內的儀器及屬於設備本體部分的儀器儀表等,附屬於設備本體的油類、化學藥品等視為設備的組成部分。
(三)用於生產、生活或附屬於建築物的水泵、鍋爐及水處理設備、電氣、通風設備等。
二、材料是指為完成建築、安裝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經過工業加工的設備本體以外的零配件、附屬檔案、成品、半成品等。包括以下各項:
(一)設備本體以外的不屬於設備配套供貨,需由施工企業
自行加工製作或委託加工製作的平台、梯子、欄桿及其他金屬構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貨的管道、管件、閥門、法蘭等。
(二)防腐、絕熱及建築、安裝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為進一步明確設備與材料的劃分界限,現將常用設備與材料的區分列舉如下:
(一)通用機械
1.各種金屬切削工具機、鍛壓機械、鑄造機械、各種起重機、
輸送機,各種電梯、風機、泵、壓縮機、煤氣發生爐等及其全套附屬零部件,均為設備。
2.設備本體以外的各種行車軌道、滑觸線、電梯的滑軌等為材料。
(二)專業設備
l.製造廠製作成型的各種容器、反應器、熱交換器、塔器、電解槽等均為設備。
各種工藝設備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種瓷環、鋼環、塑膠環、鋼球等;各種化學藥品(如樹脂、珠光砂、觸媒、乾燥劑、催化劑等)均視為設備的組成部分。
2.製造廠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貨的塔、器、罐等,在現場拼接、組裝、焊接、安裝內件或改制時所消耗的物件均為材料。
(三)熱力設備
1.成套或散裝到貨的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汽輪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等均為設備;熱力系統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業水系統的工業水箱,油冷卻系統的油箱;酸鹼系統的酸鹼儲存槽等為設備。
2.循環水系統的旋轉濾網視為設備,鋼板閘門及攔污柵為材料;啟閉裝置的啟閉機視為設備,啟閉架為材料;隨鍋爐爐牆砌築時埋置的鑄鐵塊、看火孔、窺視孔、人孔等各種成品預埋件、掛鈎等均為材料。
(四)控置裝置及儀表
1.成套供應的盤、箱、櫃、屏(包括保溫箱和已經安裝就位的儀表、元件等)及隨主機配套供應的儀表均為設備。
計算機、空調機、工業電視、檢測控制裝置、機械量分析顯示儀表、基地式儀表、單元組合儀表、變送器、傳送器及調節閥、壓力、溫度、流量、差壓、物位儀表等均為設備。
2.隨管、線同時組合安裝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為材料。
(五)通信
市內、長途電話交換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波、載波通信設備,電報和傳真設備,中、短波通信設備及中短波電視大饋線裝置,移動通信設備,衛星地球站設備,通訊電源設備,光纖通信數字設備,郵政機械設備等各種生產及配套設備和隨機附屬檔案均為設備。
(六)電氣
l.各種電力生器變壓器、互感器、調壓器、感應移相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熔斷器、穩壓器、電源調整器、高壓隔離開關、裝置式空氣開關、電力電容器、蓄電池;磁力啟動器、交直流報警器、成套供應的箱、盤、櫃、屏及其隨設備帶來的母線和支持瓷瓶均為設備。
2.各種電纜、電線、母線、管材、型鋼、橋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燈具及其開關;插座、按鈕等均為材料。
P型開關、保險器、桿上避雷器、各種避雷針、各種電扇、鐵殼開關、電鈴、照明配電箱等小型電器、各種絕緣子、金具、電線桿、鐵塔、各種支架等金屬構件均為材料。
(七)通風
l.空氣加熱器、冷卻器、各類風機、除塵設備、各種空調機。風盆管、過濾器、淨化工作檯、風淋室等均為設備。
2.各種風管及其附屬檔案和各種調節閥。風口、風帽、消聲器、過濾器及其他部件、構件等均為材料。
(八)管道
1.各種管道、閥門、管件、配件及金屬結構等均為材料。
2.各種栓類,低壓器具,衛生器具,供暖器具、燃氣管道和附屬檔案等均為材料。
(九)爐窯和砌築
1.各種安置在爐窯中的成品爐管、電機、鼓風機和爐容傳動、提升裝置等均為設備;屬於爐窯本體的金屬鑄件、鍛件、加工件及測溫裝置、計器儀表、消煙、回收、降塵裝置等,均為設備;隨爐供應已安裝就位的金具、耐火材里、爐體金屬埋件等均為設備。
2.現場砌築用的耐火、耐酸、搗打料、絕熱纖維、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爐門及窺視孔、預埋件、填料等均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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