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9條,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予以廢止。
此前,納稅人發生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已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不再重新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納稅人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未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但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後,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稅款或者抵減以後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後方可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 發布時間:2016年5月6日
公告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
2016年5月6日
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二)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三)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六)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七)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台、電視台、衛星通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
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通過境內的電台、電視台、衛星通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
(九)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
(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2)向境外發行郵票。
(3)出口郵冊等郵品。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十)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十一)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智慧財產權服務。
服務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智慧財產權服務。
(十二)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
(十三)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鑑證諮詢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鑑證諮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鑑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十四)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境和生態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
3.為境內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進行的測繪服務。
4.為境內的城、鄉、鎮提供的城市規劃服務。
(十五)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2.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外派海員服務,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外派海員服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屬於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服務。
3.納稅人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人力資源服務,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契約,按照契約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
4.下列情形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不動產的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
(3)拍賣境內貨物或不動產過程中提供的經紀代理服務。
(4)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物權糾紛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務。
(5)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提供的安全保護服務。
(十六)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
(十七)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技術除外)。
下列情形不屬於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境內自然資源相關。
3.所轉讓的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與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相關。
4.向境外單位轉讓在境內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配額、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
(十八)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為境外單位之間、境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外幣、人民幣資金往來提供的資金清算、資金結算、金融支付、賬戶管理服務,屬於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十九)屬於以下情形的國際運輸服務:
1.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3.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
4.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5.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範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二十)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下列應稅行為:
1.國際運輸服務。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契約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5)軟體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4.向境外單位轉讓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技術。
第三條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於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徵收增值稅。
第四條 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契約,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屬檔案4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的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契約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免稅政策。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應稅行為,除第(九)項、第(二十)項外,必須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書面契約。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空中飛行管理服務,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的航班計畫或者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契約。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除空中飛行管理服務外),與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簽訂的書面契約,屬於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契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臨時來華飛行,未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契約的,以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契約。
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應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契約原件及複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契約。
第六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本辦法規定免徵增值稅的,該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一)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
(二)納稅人與境外關聯單位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從境內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稱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
(三)納稅人向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通過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指定的境內代理公司結算取得的收入。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支付給境外合作方的費用)÷當期全部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免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屬檔案1);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和第(十六)項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應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已向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屬檔案2);
(二)該項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契約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納稅人無法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資料原件的,可只提供複印件,註明“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備案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二)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並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四)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後的備案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不予受理,並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納稅人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三條 原簽訂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契約發生變更,或者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後仍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範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要求的各項材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享受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免稅到期或實際經營情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並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採用欺騙手段獲取免稅、或者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程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工作,針對納稅人的備案材料,採取案頭分析、日常檢查、重點稽查等方式,加強對納稅人業務真實性的核實,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的應稅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納稅人發生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已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不再重新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納稅人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未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但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後,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稅款或者抵減以後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後方可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納稅人名稱(公章) | |||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跨境應稅行為名稱 | |||
購買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單位名稱 | |||
購買服務或無形資產單位的機構所在地(國家/地區) | 服務實際接受方及其機構所在地(國家/地區) | ||
服務發生地 (國家/地區) | 無形資產使用地(國家/地區) | ||
契約名稱及編號 | |||
契約註明的跨境服務/無形資產價款或計價標準 | |||
契約約定付款日期 | |||
本次提交的 備案材料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納稅人聲明 | 我承諾此備案表所填內容及備案材料是真實、可靠、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