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2014年2月8日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隨著“營改增”的不斷擴圍,眾多出口企業的“零稅率認定”問題日益增多。
技術出口企業如何獲批“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零稅率”資格?CRO公司、軟體開發公司等各個不同行業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契約的技術性判定問題如何解決?很多企業實操中遇到了難以逾越的障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 發布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相關政策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9.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
2014年2月8日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且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境內單位和個人。屬於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
第三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範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起點或終點在境外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起點或終點在港澳台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港澳台運輸服務。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以及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屬於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範圍。
第四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辦法包括免抵退稅辦法和免退稅辦法,具體辦法及計算公式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的規定執行。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如果同時出口貨物勞務且未分別核算的,應一併計算免抵退稅。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應按照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額的比例劃分其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第五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率為對應服務提供給境內單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第六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免)稅計稅依據,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退(免)稅計稅依據
1.以鐵路運輸方式載運旅客的,為按照鐵路合作組織清算規則清算後的實際運輸收入;
2.以鐵路運輸方式載運貨物的,為按照鐵路運輸進款清算辦法,對“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上註明的運輸費用以及直接相關的國際聯運雜費清算後的實際運輸收入;
3.以航空運輸方式載運貨物或旅客的,如果國際運輸或港澳台運輸各航段由多個承運人承運的,為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後的實際收入;如果國際運輸或港澳台運輸各航段由一個承運人承運的,為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
4.其他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為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
(二)實行免退稅辦法的退(免)稅計稅依據為購進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金額。
第七條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八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如果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第九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必須填寫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號之一。
(二)根據所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以下對應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1.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以水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航空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經營範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公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商業衛星發射服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2.提供港澳台運輸服務。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大陸往返台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台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範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3.採用程租、期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程租、期租和濕租契約或協定。
4.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契約登記證》。
(三)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出口貨物勞務,且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條 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及電子數據,提供第九條所列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第十一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按規定需變更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進行退(免)稅清算,在結清稅款後方可辦理變更。
第十二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應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收齊有關憑證後,可於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十三條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
(一)填報《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二)提供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三)提供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四)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所開具的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
(五)根據所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以下對應資料憑證:
1.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的,需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屬檔案1),並提供下列原始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1)以水路運輸、航空運輸、公路運輸方式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以航空運輸方式且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各航段由多個承運人承運的,還需提供《航空國際運輸收入清算賬單申報明細表》(附屬檔案2)。
(2)以鐵路運輸方式的,客運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國際客運聯運票據、鐵路合作組織清算函件及《鐵路國際客運收入清算函件申報明細表》(附屬檔案3);貨運的提供鐵路進款資金清算機構出具的《國際鐵路貨運進款清算通知單》,啟運地的鐵路運輸企業還應提供國際鐵路聯運運單、以及“發站”或“到站(局)”名稱包含“境”字的貨票;
(3)採用程租、期租、濕租服務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還應提供程租、期租、濕租的契約或協定複印件。向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按規定由出租方申報退(免)稅的,可不提供第(1)項原始憑證。
上述(1)、(2)項原始憑證(不包括《航空國際運輸收入清算賬單申報明細表》和《鐵路國際客運收入清算函件申報明細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
2.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需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航天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屬檔案4),並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1)簽訂的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契約;
(2)從與之簽訂航天運輸服務契約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3)《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屬檔案5)。
3.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需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屬檔案6),並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1)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契約登記證》複印件;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契約;
(3)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契約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屬檔案7)。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憑證。
第十四條 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退稅申報:
(一)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二)填報《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附屬檔案8);
(三)填列外購對應的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四)提供以下原始憑證:
1.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所開具的發票;
2.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的,提供應稅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4.第十三條第(五)項第3目所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申報後,應對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後,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對屬於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進項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稅。如果在審核中有疑問的,可對企業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
(一)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的,應從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收入;
3.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重點審核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契約或協定,審核申報退(免)稅的企業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4.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的,重點審核提供的貨票的“發站”或“到站(局)”名稱是否包含“境”字,是否與提供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匹配。
(二)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應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所申報的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規定;
2.研發、設計契約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契約的境外單位;
4.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契約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
5.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的,除按照上述內容審核外,還應審核其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是否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
第十六條 因出口自己開發的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改為免抵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如果申報的退(免)稅異常增長,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有非正常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外貿企業報送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所對應的進項憑證,並按規定進行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如果審核發現外貿企業提供的進貨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通知》(財稅〔2012〕39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出口價格偏高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範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的退(免)稅,如果憑證資料齊全、符合退(免)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審核通過,辦理退稅和免抵調庫,退稅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第十九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範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的規定處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停止退稅期間發生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二十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屬檔案9),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退(免)稅加強分析監控。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要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表電子數據應均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生成、報送。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信息生成、報送功能升級完成前,涉及需報送的電子數據,可暫報送紙質資料。
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要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提供原件和複印件的資料,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複印件上應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後,將原件退回,留存複印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