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單位、團體、和個人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既從事物流和貨運站場企業經營時必須取得的前置許可,物流公司根據經營範圍的不同視當地政策情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此證的公司方可有營運的車輛,是車輛上營運證的必要條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地方道路運輸管理局頒發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到期需換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外文名:Road transport operation permit
  • 有效期:4年
  • 制定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2005年
  • 套用:交通運輸
審批方法,使用規定,辦理流程,辦理資料,過戶資料,

審批方法

第1步:申請 申請人向縣級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視窗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條件規定的相關材料並填寫申請表;
第2步:受理 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視窗收到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應當報送上級機關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

現頒布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發並開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髮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地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6年12月1日起,舊證廢止。
為加快道路運輸信息化步伐,各地應積極推廣電子證件,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證式樣製作《道路運輸證》IC卡,便於實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如推廣使用IC卡尚不具備條件,目前也可暫用電子標籤技術作為過渡。電子證件與紙質《道路運輸證》同等有效。
附屬檔案: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2.《道路運輸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題詞:新版 道路運輸 證件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道路運輸管理局(處)。

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服務(含物流服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傳送,倉儲服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併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誌(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製),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框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製”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政許可字號、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範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註。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業的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待企業資質核定後,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發機關可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運輸服務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批許可權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初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按最低級填寫。車輛維修和道路運輸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在有關規定頒布後執行。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按照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運輸服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辦理流程

1.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
2. 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3. 提交材料;
4. 申請材料審核、匯總,材料核准後傳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5. 申請材料匯總、審批;
6. 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辦理資料

申請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A.申請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2、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3、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B.申請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請開業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除提供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2、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提供進站意向書。
3、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二)、已獲得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上述4項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2、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複印件;
3、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複印件;
4、擬聘用駕駛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5、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C.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複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複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D.申請從事水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二)、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貨源;
(三)、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客船沿線停靠(站)點,並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四)、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五)、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過戶資料

1.公司執照、道路運輸許可證
2.現公司的執照、道路運輸許可證
3.登記證書、行駛證、照片
4.過戶申請表、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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