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

關於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

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發並開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髮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地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6年12月1日起,舊證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
  • 文號:交公路發〔2005〕524號
關於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55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
現頒布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發並開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髮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地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6年12月1日起,舊證廢止。
為加快道路運輸信息化步伐,各地應積極推廣電子證件,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證式樣製作《道路運輸證》IC卡,便於實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如推廣使用IC卡尚不具備條件,目前也可暫用電子標籤技術作為過渡。電子證件與紙質《道路運輸證》同等有效。
附屬檔案: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2、《道路運輸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屬檔案1: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式樣及內容
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定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國際道路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見式樣1)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框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製”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副本用於記錄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檢查(考核)結果、變更結果等情況。對經許可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法人單位、個體經營者或大中型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單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其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管許可X字號、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經營範圍、證件有效期、核發機關、核發日期”等內容。X交運政許可X字000000000001號,其中第一個“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第二個“X”為地市的簡稱,000000000001前六位為行政區劃代碼,後六位為自然數編號。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及地址、變更記錄、檢查(考核)記錄。“證件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四年,經營者應當在到期前十日內到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換髮。分支機構及地址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發機關蓋省級或地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專用章。變更記錄是記載經營者變更的情況。檢查(考核)記錄是記載經營者違章處理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查、考核的情況。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一家一證的原則,按照誰許可誰核發道路運輸相關許可決定書,集中一起到最高一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或者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收回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留存備查。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樣式、尺寸、圖案、格式、文字、製做要求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相同,其中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改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並適當調整字號和間距;“業戶名稱”改為“單位名稱”;“經營範圍”改為“運輸範圍”。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證、副證丟失、損壞、污損或者需要變更經營內容的,到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和申請補辦手續。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的填寫內容
1、客運:縣內班車客運、縣際班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省際班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
2、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項目)、大型物件運輸(類別)、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
3、國際運輸:國際定期班車客運、國際不定期班車客運、國際貨物運輸、國際危險貨物運輸
4、站場:客運站經營、貨運站(場)經營
5、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二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三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其他機動車維修、一類機車維修和二類機車維修
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類(車型種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專項類(車型種類)、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項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三、“經營範圍”填寫說明
1、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貨櫃、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在括弧內標註(貨櫃、冷藏保鮮、罐式)。
2、大型物件運輸按《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分為一、二、三、四類,在括弧內標註類別(只標註一個數)。
3、危險貨物運輸按《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05)的規定的類別和項別標註。第1類為爆炸品,分別為:1類1項、1類2項、1類3項、1類4項、1類5項、1類6項;第2類為氣體,分別為:2類1項、2類2項、2類3項;第3類為易燃液體;第4類為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分別為:4類1項、4類2項、4類3項;第5類為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分別為:5類1項、5類2項;第6類為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分別為:6類1項、6類2項;第7類為放射性物質;第8類為腐蝕性物質;第9類為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若許可被許可人運輸某一類別的全部項別或者該類別不分項別的,直接填寫類別。若只允許被許可人運輸特定危險貨物的,可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標註危險貨物的品名。
4、一、二類機動車維修在括弧內標註(大中型客車維修、大中型貨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可標註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三類機動車維修在括弧內標註(發動機修理、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嘴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其他機動車維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弧內標註。
5、駕駛員培訓綜合類是指具有兩種及以上車型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兩項;駕駛員培訓專項類是指只有一種車型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一項。
6、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的培訓項目分為客貨物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填寫一項或者多項。
附屬檔案2:
《道路運輸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一、《道路運輸證》式樣及內容
1、《道路運輸證》是交通部統一制定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機動車輛,均須持有《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2、《道路運輸證》(見式樣2)由主證和副證兩部分組成,採用防偽標誌,封面墨綠色,外廓尺寸為10.5×7.5 cm,證件尺寸主證為9.0×6.2 cm,副證尺寸為9.5×6.8cm,材質為205克銅版紙。
3、《道路運輸證》主證正面是車輛有關內容,背面是車輛45度角彩色照片,然後塑封。為推動《道路運輸證》電子證件工作,《道路運輸證》IC卡和在紙質《道路運輸證》主證中間夾著電子標籤與紙質《道路運輸證》同樣有效。
4、《道路運輸證》主證的內容為業戶名稱、地址、經營許可證號、車輛號牌、車輛類型、噸(座)位、車輛尺寸、經營範圍、核發機關等。“經營許可證號”填寫經營許可證上後12位阿拉伯數字,“車輛號牌”填寫車輛號牌號碼加上號牌顏色,“車輛類型”填寫車輛廠牌型號,
“噸(座)位”填寫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或者載客數,“車輛尺寸”填寫車輛外廓長寬高尺寸,以車輛出廠合格證書數據為準。副證除了與主證同樣內容外,還有經濟類型、備註、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違章記錄等內容。“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以及其它經濟分類,“備註”填寫危險貨物和其他需要填寫的內容,“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填寫車輛技術等級和審驗結果,“違章記錄”填寫車輛違章的情況。
5、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是將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與車輛審驗記錄合併,在審驗專用章中間鑲入車輛技術等級數(見式樣3)。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與審驗一年一次,審驗合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車輛審驗記錄欄中蓋審驗專用章,並填寫審驗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有效期為審驗合格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審驗有效期內,《道路運輸證》上年度審驗章有效。車輛審驗的內容應包括技術檔案(含車輛技術等級評定、二級維護等)、經營行為、承運人責任險、繳納規費等方面情況。在審驗中發現的違章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車輛未經審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車輛二年以上未經審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除按上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還應當向社會通報。
6、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道路運輸證》的主管機關,並發放《道路運輸證》。
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向車籍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後,審核合格的,在《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證件專用章,並配發給經營者。
貨車掛車單獨辦理《道路運輸證》,但貨車主車(牽引車)與貨車掛車號牌一致時,可在主車的《道路運輸證》的備註欄中註明,掛車不另發證。
7、經營者設立分公司,應當向經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給予開具備案證明。經營者憑備案證明申請配發《道路運輸證》。
8、車輛轉籍、過戶,原經營者應當到原發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交回《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營運票據、標誌。新車輛經營者到轉入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發證程式,重新辦理《道路運輸證》。
9、車輛報停,經營者須持《道路運輸證》到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報停手續,暫交回《道路運輸證》;恢復運輸時,按規定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回《道路運輸證》。
車輛報廢,經營者應將《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車輛終止經營,經營者應按規定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交回《道路運輸證》,並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
10、《道路運輸證》滅失、污損後,經營者應及時向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補證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發證程式,予以補證。
11、車輛因違規行為被處以停業整頓的,停業期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收繳其《道路運輸證》;被取消經營資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收回其《道路運輸證》。
1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對違章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對拒不接受處罰的,可暫扣《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扣《道路運輸證》主證後,簽發《道路運輸證件暫扣憑證》(見附屬檔案4),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處罰。
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接受處理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證》副證“違章記錄”上記錄違法行為,發還《道路運輸證》主證,並收回《道路運輸證件暫扣憑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妥善保管暫扣的《道路運輸證》,不得丟失。
13、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備註欄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見式樣5)。
14、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證》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二、《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
1、客運車輛的經營範圍為“縣內班車客運、縣際班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省際班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國際定期班車客運、國際不定期班車客運”。
2、客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上填寫客運車輛經營範圍中的一項或者多項。
3、貨運車輛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經營範圍(運輸範圍)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運輸範圍)一致,貨運車輛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允許承運的範圍,在《道路運輸證》上應當將所有允許承運的項目都填寫上。沒有填寫經營範圍(運輸範圍)的,不得承運。
式樣1、2見樣本。
式樣3
關於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
式樣4
道路運輸證件暫扣憑證
編號: 字第 號
第  聯
當事人姓名:
業戶名稱:
證件類別:     證件號碼
車輛號牌:
我單位在依法實施道路運輸檢查時,發現你有道路運輸違法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交通部有關道路運輸管理的規定,決定暫扣 。證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請在規定的期限內到
接受處理。
執法人員(簽名)
當事人(簽名)
執法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式樣5
“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樣式:
Х--ХХ
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1、此章尺寸為20mm×40mm;
2、此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統一製作、編號、發放和管理;
3、第一行“Х-ХХ”分別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和“設區的市”的代碼;
4、字型為宋體、小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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