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深刻吸取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訓,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4〕4號)的要求,切實做好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有效減少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隱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號:安監總管三〔2014〕74號
  • 發布機構:運輸司
  • 發文日期:2014年07月24日
文號,全文,

文號

名 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 號:安監總管三〔2014〕74號
發布機構:運輸司
發文日期:2014年07月24日
主題分類:危險品運輸
索 引 號:2014-00467
主 題 詞: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

全文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深刻吸取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訓,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4〕4號)的要求,切實做好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有效減少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隱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和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一)根據《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後出廠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應當安裝緊急切斷裝置,否則是不合格產品。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要制定詳細的加裝工作方案,採取發布公告或者逐車落實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裝時間,按期分批通知罐車使用單位回廠免費安裝緊急切斷裝置,並承擔由此支出的合理開支。罐車使用單位要配合罐車生產企業和改裝企業做好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二)在銷售契約或技術確認書中沒有明確為運輸液體危險貨物但實際用於運輸液體危險貨物、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或者罐車生產企業已經倒閉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廠仍在使用的、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車使用單位要出資委託符合條件的罐車生產企業或改裝企業認定可以運輸液體危險貨物並加裝緊急切斷裝置。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依據標準規範要求限期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QC/T932-2012)的要求,加裝要由改裝單位重新設計核定後實施,並出具改裝檢驗合格證明。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罐車、改裝企業改裝的罐車要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車型。罐體容積、壁厚、允許裝載的介質等應與該車型公告參數保持一致。未經過公告的車型不得生產或改裝。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要建立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銷售台賬,一車一檔,準確記錄車輛設計、生產、安全附屬檔案加裝、維修、買方信息等情況,確保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身份明確、可追溯。
改裝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要依法經具備相應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資質(指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資質或壓力容器汽車罐體檢驗資質,下同)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獲得檢驗合格證明。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要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
二、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的產品型號進行準入審查和公告;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企業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強制性標準要求,保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裝有緊急切斷裝置並質量合格。
(二)質檢部門依法核發罐體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督促檢驗機構準確把握《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嚴格落實強制性標準要求,嚴把檢驗關;具備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要根據標準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體及其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情況進行檢驗,對符合標準要求的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一律不予檢驗通過。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嚴格檢查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是否安裝緊急切斷裝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安裝的,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質檢部門、公安部門要監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落實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要求。
(四)交通運輸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年審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沒有加裝緊急切斷裝置且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年審一律不予通過,並註銷其道路運輸證。
(五)各地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協調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對轄區內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安裝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嚴格督查,集中進行整改,並適時開展專項檢查。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要切實加強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過程安全管理
(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針對涉及的液體危險貨物的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過程的安全管理,嚴控改裝過程中的事故風險。
(二)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在委託進行車輛改裝前,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進行倒空、置換、清洗工作,並檢測分析合格。委託改裝時要將車輛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種類、危險性、檢測分析結果等相關信息向改裝單位交底。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單位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完成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等工作,改裝前要再次進行檢測分析,依照《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AQ3022-2008)等標準要求,加強動火及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裝工作的安全。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應組織員工分別就倒空、置換、清洗和改裝過程中涉及到的液體危險貨物的危險性、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等進行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能力。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生產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均應裝有緊急切斷裝置,未按規定安裝的,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6號)予以召回,並嚴格追究生產企業法律責任。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應於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標準規範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的,對未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或緊急切斷裝置不合格但出具罐體檢驗合格證明的,對未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或無罐體檢驗合格證明但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交通運輸部門年審的,要嚴格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責任。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研究相應實施辦法,大力支持本地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本通知要求,強化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管理,提升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本質安全水平。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質檢主管部門分別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對應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質檢總局
2014年7月7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