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嚴格執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有關規定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嚴格執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有關規定的通知》意在對營運車輛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運政管理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部分地區的運政管理部門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規範現象,既嚴重影響了部門形象,也不利於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嚴格執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有關規定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95-05-16
  • 生效日期:1995-05-16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1995)440號
【發布日期】1995-05-16
【生效日期】1995-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嚴格執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有關規定的通知
(1995年5月16日交公路發(1995)440號)

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
對營運車輛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運政管理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部分地區的運政管理部門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規範現象,既嚴重影響了部門形象,也不利於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檢查《經營許可證》問題
《經營許可證》並非一車一證,不可能也不需要隨車攜帶。《營運證》是《經營許可證》的副本,經營者必須按要求隨車攜帶。因此,各地在對運輸車輛實施檢查時,只檢查《營運證》即可。而不得以未隨車攜帶《經營許可證》為理由,對經營者進行處罰。
二、關於檢查《非營運證》問題
發放《非營運證》,是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為了區分運輸車輛的性質,加強行業管理而採取的一項措施。各地可根據本省的有關規定,查處本省的運輸車輛。不得以無《非營運證》為理由,查處外省的運輸車輛。
三、關於檢查客、貨運附加費繳納問題
徵收客、貨運附加費是部分省人民政府為改善本地運輸基礎設施而設立的地方性收費項目,且收費標準不一,有的省到目前尚未開徵。因此,各地只能根據本省的有關規定檢查本省的運輸車輛和在本省配載或從事駐在運輸的外省運輸車輛。對還未開徵客、貨運附加費的省或雖已開徵但費率標準低的省發往外地的運輸車輛,相關省在檢查時,不得以其未繳納客、貨運附加費或所繳費數額未達到本省標準為理由,要求經營者補繳費並對其進行處罰。
四、關於採用微機列印《運管費繳訖證》問題
為推進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現代化,提高工作效率,部分省已根據我部原運管司《關於試用公路運輸管理費微機專用繳訖證的通知》(運公字〔1992〕46號)精神,開始採用微機列印本地區的《運管費繳訖證》。在部未統一微機列印《運管費繳訖證》格式前,已採用微機列印《運管費繳訖證》的省份,應將啟用通知及樣本報部(公路管理司),並同時抄送各省。
微機列印的《運管費繳訖證》與手工填寫的《運管費繳訖證》具有同等效力。各地運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應根據各省的實際情況,檢查相應形式的證件;不得以不符合本省規定為理由,對經營者亂罰款或重複征費。
五、為加強運輸車輛技術管理
近幾年來,已有部分省實行了《二級維護卡》制度,對防止運輸車輛失修和減少行車事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有部分運管人員在檢查外省運輸車輛時,對未實行此項制度的省的運輸車輛,經常以其《道路運輸證》中無《二級維護卡》為理由,對其進行處罰,經營者對此反映強烈。請已實行《二級維護卡》制度的省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在今後的監督檢查中再發生類似事件。
根據各省建議,為進一步加強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障運輸安全,部發出了《關於增補公路運輸營運證內容的通知》(交公路發〔1995〕245號),決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道路運輸證》中增加“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車輛二級維護記錄”兩項內容,以替代《二級維護卡》。換證時間為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並規定對於已將《二級維護卡》作為《營運證》附頁的省,其舊證的使用期限可延長至1997年3月31日。因各地換證進度不一,為避免換證期間發生混亂,對《道路運輸證》中兩項增補內容的檢查,統一從1997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故在1997年3月31日以前,對仍使用舊證的經營者,運政管理部門在檢查時應視為有效證件,不得對其進行處罰。
各單位接本通知後,要儘快將本通知傳達到各級運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和我部關於治理公路上的“三亂”有關檔案的精神,儘快制定征費稽查站(點)的工作規範,對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但不符合規定距離或設定過密的站卡,要堅決撤除。要教育全體運政管理人員特別是在稽查站或現場執勤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行政,正確行使監督檢查權,杜絕任意歪曲、增加檢查內容和超越職權範圍檢查等不當行為,以保障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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