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嚴格執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有關規定的通知》意在對營運車輛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運政管理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部分地區的運政管理部門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規範現象,既嚴重影響了部門形象,也不利於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嚴格執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有關規定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95-05-16
- 生效日期:1995-05-16
簡介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1995)440號
【發布日期】1995-05-16
【生效日期】1995-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對營運車輛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運政管理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部分地區的運政管理部門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規範現象,既嚴重影響了部門形象,也不利於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微機列印的《運管費繳訖證》與手工填寫的《運管費繳訖證》具有同等效力。各地運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應根據各省的實際情況,檢查相應形式的證件;不得以不符合本省規定為理由,對經營者亂罰款或重複征費。
根據各省建議,為進一步加強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障運輸安全,部發出了《關於增補公路運輸營運證內容的通知》(交公路發〔1995〕245號),決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道路運輸證》中增加“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車輛二級維護記錄”兩項內容,以替代《二級維護卡》。換證時間為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並規定對於已將《二級維護卡》作為《營運證》附頁的省,其舊證的使用期限可延長至1997年3月31日。因各地換證進度不一,為避免換證期間發生混亂,對《道路運輸證》中兩項增補內容的檢查,統一從1997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故在1997年3月31日以前,對仍使用舊證的經營者,運政管理部門在檢查時應視為有效證件,不得對其進行處罰。
各單位接本通知後,要儘快將本通知傳達到各級運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和我部關於治理公路上的“三亂”有關檔案的精神,儘快制定征費稽查站(點)的工作規範,對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但不符合規定距離或設定過密的站卡,要堅決撤除。要教育全體運政管理人員特別是在稽查站或現場執勤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行政,正確行使監督檢查權,杜絕任意歪曲、增加檢查內容和超越職權範圍檢查等不當行為,以保障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