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套用的管理辦法

為規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強化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責任和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監控主體責任,提高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科技化水平,發揮道路運輸車輛動態安全監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預防作用,廣東省發布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套用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套用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第三章地級以上市及縣交通運輸部門監控系統,第四章 企業監控系統的套用和管理,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強化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責任和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監控主體責任,提高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科技化水平,發揮道路運輸車輛動態安全監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預防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是指使用衛星定位技術、無線傳輸技術和地理信息技術,實時記錄和傳輸道路運輸車輛所在位置、行駛路線、行駛速度等數據,具有定位、監控、記錄、警示、指揮調度等綜合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監控管理系統。由監控平台和車載終端組成。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車輛是指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重型貨車(總質量超過12噸的貨物運輸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教練車、汽車列車等,以及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監管的重點營運車輛。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建或者委託建設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道路運輸企業自建或者委託建設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監控系統)的套用和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及企業監控系統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衛星定位系統平台技術要求》(JT/T796-2011),並應根據車輛動態監管新的要求進行系統升級改造。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建設及套用的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下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的具體套用和實施;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的具體監管工作。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級及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負責部門和崗位職責,確定相對固定的責任人,並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落實企業監控系統的監控主體責任。
第六條 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維護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重點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數據應當納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抽查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線上監控情況和重點道路運輸車輛的線上率、超速等情況,對抽查到的重點道路運輸車輛違法違章行為應當立即採取信息化手段通知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通報嚴重超速、十分嚴重超速、經常不線上、長期不線上的重點道路運輸車輛和所屬企業。
第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建設和套用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地級以上市及縣交通運輸部門監控系統

第十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維護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與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和實時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建設監控系統或者安裝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監控客戶端軟體,對轄區內的重點道路運輸車輛的監控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企業監控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對轄區內企業監控系統日常運行情況實施監督並記錄建檔。
第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抽查轄區內企業監控系統的線上監控情況和重點道路運輸車輛線上率、超速等情況。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對抽查到的道路運輸車輛違法違章行為應當立即通知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並記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的處理結果。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月通報轄區內嚴重超速、十分嚴重超速、經常或長期不線上的重點道路運輸車輛和所屬企業。
第十四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指令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落實企業予以糾正,並及時向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反饋處理結果。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接到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指令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落實企業予以糾正,並及時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提出車輛定位數據異常的原因和覆核訴求應當及時核實,並於數據異常發生時間的下月10日前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將訴求覆核的結果回復企業。
第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的車輛及企業存在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見,監督企業落實。

第四章 企業監控系統的套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自建或者委託建設企業監控系統,對所屬需強制安裝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的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監控。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企業監控系統的管理部門、專職人員,明確崗位職責,確保企業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監控系統使用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能根據企業實際營運情況對所屬正在運行的重點道路運輸車輛實施不間斷監控。有關制度應當包括監控工作、信息傳送、監控數據處理、應急處理、車載終端安裝維護、車輛衛星定位監控數據統計等內容,以上制度應當向所在地市級或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九條 企業監控系統應當根據不同車輛、不同線路、不同區域對腳踏車進行限速、電子圍欄、休息點等詳細設定,可以採用語音自動提示功能或者人工提醒方式實現,並按以下要求對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越規定路線或者區域經營、夜間行駛等運營行為實施嚴格監管。
(一)車輛行駛速度監控。車輛行駛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實際行駛路段最高限速標識執行;當車速超過設定最高限速並持續超過1分鐘的,企業應當立即通知駕駛員予以糾正,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在案備查。
(二)日間行駛車輛監控。日間連續駕車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或者未停車更換駕駛員駕駛的,應當採取措施通知駕駛員強制停車休息。
(三)超越規定路線(區域)經營監控。不按規定線路行駛、超越規定運行區域範圍或者進入禁行區域範圍,應當採取措施通知駕駛員予以糾正,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在案備查。
(四)夜間行駛車輛監控。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時段行駛的車輛,應當加強監控行駛速度和防止疲勞駕駛,對途中停車30分鐘以上的車輛應當查明停車原因,連續駕車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或者未停車更換駕駛員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通知駕駛員強制停車休息;客運車輛在該時段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並嚴禁在三級以下公路行駛;長途客運班車(800公里以上)在凌晨2點至5點時段應當停止運行(實施接駁運輸試點的企業除外),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客運車輛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指令駕駛員糾正。
(五)對運行中不線上的車輛,企業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保證車輛上線。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立即執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有關監管指令並做好記錄,處理結果應當及時上報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 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監控系統應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連線,按以下要求向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上傳重點道路運輸車輛的數據及各類報表。
(一)按照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實時上傳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數據,數據應當真實、有效,企業不得擅自修改。
(二)每月5日前上傳上月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數據月報表,報表內容包括對企業平台總體運行情況、車輛線上率、違法違章車輛處理情況的統計、核查及分析。
(三)道路運輸企業對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本企業所屬車輛違法違章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於公布之日的下月5日前書面上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屬個別道路運輸車輛因車載終端設備故障、衛星定位信號飄移等原因造成衛星定位數據異常的,應當迅速整改,並將引起數據異常的原因及覆核訴求,於數據異常情況發生日期的下月5日前書面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訴求覆核的結果,應當於當月10日前回復企業;同一車輛3個月內腳踏車報障累計超過2次,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不受理該車的覆核訴求。
(四)企業可以根據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通過車載終端直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上傳數據。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屬違規車輛的通報情況進行整改,並及時書面匯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營運駕駛員教育。營運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嚴禁車輛發生超速等違章行為,不得故意損壞車載終端、禁止衛星定位信號,逃避監控。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動態監控工作檯賬,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保存至少3年。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不按要求將轄區內重點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數據納入監管、不按規定將衛星定位數據上傳到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監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數據,存在安全隱患的,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報批評其所屬企業並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罰。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因長時間停運,出於安全考慮關閉車輛電源總開關而可能造成經常或長期不線上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因車輛長時間停運而可能造成經常或長期不線上的,車輛所在企業應當提前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否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不接受其數據覆核的訴求。
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轄區道路運輸車輛的運行動態情況未進行定期抽查、每月通報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其主要領導,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提出車輛定位數據異常的原因和覆核訴求,不及時核實、上報,造成上級部門對該企業、車輛、相關人員處理有誤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出現車載衛星定位信號損壞、被禁止等重大事故隱患,營運駕駛員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所屬同一車輛嚴重超速、超載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連續三次通報的,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接收到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監管指令後,以及企業監控系統接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監管指令後,不執行指令,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相關規定追究其單位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及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監控系統的監督,於每年1月對企業監控系統上年度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車輛安裝終端情況、企業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和線上監控情況、車載終端的線上率、車輛基礎數據及衛星定位安全監管數據、報表等數據資料的上傳情況、違規違法車輛處理情況、值班情況、日常監控記錄情況、監控情況統計分析等。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的監督,並於每年2月對上一年度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轄區內車輛安裝終端情況、轄區內車輛衛星定位數據上傳率、監控系統線上監控時間和監管指令執行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省級、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每年第一季度前分別公布對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控系統、各企業監控系統的考核結果,對不符合套用和管理規定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企業監控系統考核結果應當作為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質量信譽考核及服務質量招投標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用指標的解釋見附錄。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粵交運〔2010〕1794號檔案。
附錄:術語解釋
一、超速車輛以大於100 km/h的速度持續行駛超過60秒。
二、嚴重超速車輛超速行駛期間,最高時速大於等於120km/h且小於130km/h。
三、十分嚴重超速車輛超速行駛期間,最高時速大於等於130km/h。
四、腳踏車報障車輛所屬企業以終端故障為理由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該車超速的覆核訴求。
五、線上車輛當前連線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企業監控系統且正常定位的車輛。
六、線上率腳踏車日線上率:按每兩小時至少上傳一條定位數據作為一次線上計算,腳踏車日線上率等於當日累計線上次數除以12.腳踏車月線上率:當月腳踏車日線上率之和除以當月總天數。
企業車輛日線上率:當日企業運輸車輛腳踏車日線上率之和除以企業運輸車輛總數。
企業車輛月線上率:當月企業車輛日線上率之和除以當月總天數。
七、經常不線上同一車輛連續30天內累計10天腳踏車日線上率為零,則視為該車輛經常不線上。
八、長期不線上同一車輛連續90天內累計30天腳踏車日線上率為零,則視為該車輛長期不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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