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

基層運管機構執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時遇到的問題如何解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
  • 文號:交辦運〔2016〕59號
  • 發布日期:2016-04-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1號,以下簡稱1號部令)貫徹實施工作,2016年2月2日,我部以交辦運〔2016〕16號文印發了關於貫徹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對1號部令的實施提出要求,針對1號部令實施以來反應出來的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與現行相關部門規章的關係問題
   涉及車輛技術管理的相關要求,統一在1號部令中予以規定;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行政管理的條款繼續保留,調整涉及車輛技術管理的相關條款,並以新部令重新發布。目前,部已完成《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三項部門規章修正案,業已經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4、35、36號予以公布。
二、關於1號部令配套的相關技術標準問題
1號部令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滿足新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和技術等級評定要求,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二級以上。目前,與1號部令配套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規範》(JT/T 1045-2016)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2016)兩項交通運輸行業標準業經審查通過,並以2016年部第12號公告予以發布。各地要督促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1號部令和《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規範》等相關要求做好車輛技術管理,切實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督促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做好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工作。
三、其他具體執行問題
  (一)關於客車、危貨運輸車綜合性能檢測及技術等級評定時間問題。
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註冊登記當月起使用時間滿60個月的客車、危貨運輸車,應在最近一次車輛技術等級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組織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辦理《道路運輸證》車輛技術等級標註手續;最近一次車輛技術等級有效期屆滿的次月起,按照每6個月一個周期進行1次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二)關於在《道路運輸證》上標註車輛技術等級和車輛年度審驗記錄問題。
   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評定與年度審驗同步進行的,應在《道路運輸證》上記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果和車輛 年度審驗有效期,按規定填寫至月,並加蓋鑲刻車輛技術等級的車輛審驗專用章。對因檢測評定周期和頻次調整,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與年度審驗無法同步進行的,應將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果連續記錄在《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年審及技術等級記錄”欄中,並按規定填寫有效期至月,加蓋車輛技術等級專用章(不加蓋車輛審驗專用章)。掛車年度審驗合格的,在其《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欄中標註車輛年度審驗有效期,按規定填寫至月,並加蓋不鑲刻車輛技術等級的車輛審驗專用章。車輛技術等級專用章式樣、車輛審驗專用章式樣可參考部《關於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524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推廣套用道路運輸電子證件,用信息化手段記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車輛年度審驗信息。
(三)關於道路運輸車輛異地綜合性能檢測問題。
   目前已委託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檢測工作委員會抓緊建設“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服務系統”。待系統投入運行後,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通過系統查詢採信異地檢測普通貨物運輸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和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在系統投入運行前,普通貨物運輸車輛原則上應委託車籍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系統投入運行後,普通貨物運輸車輛可以委託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和評定,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證明予以採信。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4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道路運輸管理局(處),汽車維護與修理雜誌社,部內各司局、中央紀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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