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CAMAR)成立於2001年4月。協會成立多年來,認真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的為政府管理部門和會員企業服務,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政府管理部門和廣大會員企業的好評。目前,協會下設汽車維修檢測工作委員會、專家工作委員會、事故汽車修理工作委員會、汽車裝飾美容工作委員會、汽車製造企業售後服務工作委員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汽車維修救援工作委員會和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等八個分支機構。現有團體會員430多家,個人會員59個。
主要職責
該協會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行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和會員的權益;參與汽車維修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議;組織學術研究和行業標準研究,開展諮詢服務及技術推廣等工作,參與汽車維修行業的技術、科研成果鑑定工作;收集、整理、分析汽車維修行業的信息資料,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組織汽車維修行業培訓工作;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加強協調和協作,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保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做好自律性行業管理工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發揮行業總體優勢;深化企業改革、推動技術進步、促進汽車維修和檢測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執行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關於社團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圍繞汽車維修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制訂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行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和會員的權益;參與汽車維修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議;組織學術研究和行業標準研究,開展諮詢服務及技術推廣等工作,參與汽車維修行業的技術、科研成果鑑定工作;收集、整理、分析汽車維修行業的信息資料,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組織汽車維修行業培訓工作,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utomotiv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 . 縮寫為:CAMR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在中國境內從事汽車維修、檢測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以及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加強協調和協作,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保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做好自律性行業管理工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發揮行業總體優勢;深化企業改革、推動技術進步、促進汽車維修和檢測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交通運輸部和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道路運輸業的方針、政策以及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汽車維修和檢測的有關規章;
(二)溝通汽車維修和檢測企業、事業單位與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繫,反映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授權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根據行業發展的現狀,開展專題調研,及時向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標準和行業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接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
(七)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的關係,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
(八)為社會和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技術、市場信息諮詢服務;
(九)組織開展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服務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十)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國際間業務技術交流、學術研討、貿易合作等活動;
(十一)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國際有關展覽(銷)和會議,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十二)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制定有關汽車維修與檢測的行規行約,並監督實施,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三)開展全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業風氣,提高文明服務的水平;
(十四)組織編寫行業有關統編教材,出版發行協會刊物;
(十五)組織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十六)加強與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繫;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及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等以上城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可作為團體會員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的骨幹汽車維修企業、骨幹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汽車維修、檢測及相關行業的科研單位、院校等,可作為單位會員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凡加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等以上城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的骨幹會員,經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的推薦或本協會的提名,可以直接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會員活動。
汽車維修、檢測行業的知名專家、學者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作為個人會員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本章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辦理入會審批,並報告理事會;
(三)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在不超過本會理事總額30%的前提下,增加部分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審議單位理事代表的變更;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視實際需要,可以召開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擴大到討論相關事項的常務理事、理事)出席。
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提出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