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CAMRA-ARPC),簡稱“汽車維修配件工委會”成立於2013年9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的社團組織,主管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隸屬於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簡介,業務範圍,會員範圍,工作條例,主要事件,

簡介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CHINA AUTOMOTIV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 AUTO REPAIR PARTS COMMEETTE,簡稱CAMRA-ARPC)是民政部2013年6月正式批覆的由交通部主管的專業委員會,旨在協助政府加強對汽車維修配件生產及流通、服 務行業的監管,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1. 對維修配件行業的混亂現狀展開專題調研,研究建立試點汽車維修配件供應鏈管理模式,引導汽車配件生產和流通企業對維修企業的供應與服務,及時向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細分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標準和行業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 積極配合協會推動實現汽車維修配件全程可追溯體系的建立,加強對汽車維修配件的質量、安全、環保、事故車配件的技術鑑定服務。
  3. 協助政府部門制定(修改)汽車配件流通服務標準和汽車配件認證體系,並組織宣貫和技術培訓,提升行業水平。
  4. 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汽車維修配件供應鏈管理、連鎖服務新模式,開展汽車改裝服務行業的政策推動進行技術開發與交流、諮詢服務。
  5. 通過會員網站、刊物等形式加強會員單位溝通和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國際間國際貿易、技術交流、技術研討和參觀考察工作。

會員範圍

汽車配件及用品生產企業、汽車配件及用品貿易企業、汽車維修、美容養護企業、汽車維修改裝企業、汽車維修設備企業、汽車相關物流企業、汽車相關信息企業、汽車相關金融服務機構、相關科研院校、合法社團組織和個人。

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適應汽車維修產業的發展及最佳化和提升汽車維修業整體行業素質,保障汽車維修配件質量和消費者行車安全,完善汽車維修配件供應鏈管理,加強行業自律為目的。根據《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章程》,設立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由中國境內從事汽車維修配件生產、流通、信息服務和相關科研院校、汽車生產廠家以及個人等,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限制的非營利性組織,是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下屬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保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維修配件供應鏈的發展和管理制度規範化。
第四條 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是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在汽車維修配件相關行業中開展各種活動的專業分支機構,在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 的指導監督管理下工作。
第五條 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的辦會地點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一) 對汽車維修配件行業的現狀展開專題調研,研究並創新汽車維修配件供應鏈管理模式,引導汽車配件生產和流通企業對維修企業的現代化供應與服務,及時向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維修配件質量檢驗相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標準和行業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積極配合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推動汽車維修配件全程可追溯體系的建立、推廣,提供汽車維修配件的安全、環保升級、技術鑑定指導服務。
(三) 協助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落實行業制(修)訂和宣貫汽車配件流通服務標準和汽車後市場配件質量標準認證體系工作,並組織相關技術培訓從而提升行業管理水平。
(四) 推廣國內外先進的汽車維修配件市場新模式,進行相關技術開發、金融產品、行業信息等綜合諮詢服務。
(五) 通過委員會網站、刊物等宣傳平台為會員單位組織專業性的展覽、技術交流、行業組織交流。
(六) 組織國際間學術、技術、貿易交流研討和參觀考察活動。
(七) 承辦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根據《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章程》中有關會員的規定,汽車整車、維修配件及用品生產、流通與維修服務企業;汽車改裝、美容養護企業;汽車配件檢測、認證機構和科研院校;汽車相關信息服務企業、金融機構、合法社團等,均可自願加入工作委員會,成為團體會員;專家學者、汽車相關從業人員申請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吸收的專業會員屬於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的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員條件
(一) 擁護本會工作條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汽車相關領域中有較好的誠信度。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已是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同級會員的不需要提交)
(二) 經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確認:
1、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辦理入會手續,並報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備案。
2、由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工作委員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作委員會的活動,並可參加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會員必須履行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章程和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的義務,並可享受規定的權利。
第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會員按照不同會員級別享受會員服務及行使責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和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舉辦的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三) 獲得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和工作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和工作委員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章程和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二) 執行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的決議。
(三) 維護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的權益。
(四) 完成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工作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後報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八條 工作委員會設立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主(副)任委員、秘書處。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條例;
(二) 選舉和罷免工作委員會的會員;
(三) 審議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工作委員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 決定工作委員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延期召開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報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備案。因特殊情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制定工作委員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審議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選舉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七) 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八)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委員中產生,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條 設立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名譽主任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 專家顧問、名譽主任委員聘請有關領或在相關領域有聲望的人士擔任。專家顧問、名譽主任委員可列席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條 主(副)任委員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委員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委員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交委員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委員會決定;
(六)研究決定委員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主任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主任辦公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委員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二)熱心委員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三)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主任委員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主任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委員會會議、主任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了解本委員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行業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二)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三)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四)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行使以下職責。
(一)根據主任辦公會精神,開展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做好主任辦公會、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準備工作,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主任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及其秘書處辦事機構設定在本會的掛靠單位。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及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下撥經費。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三) 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資助、捐贈和贊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經費支出
(一) 辦公設施、設備和日常辦公經費支出。
(二) 各項活動費用支出。
(三) 工作人員的工資及補貼。
第三十九條 經費管理
(一) 財務預算經工作委員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 財務決算按年度報工作委員會和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審核,並向工作委員會委員會議報告。
(三)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賬目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四) 工作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工作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工作委員會的成立、合併、分設和終止,由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理事會決定,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條例未盡事項,依據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章程相關條款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工作條例解釋權歸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工作條例經工作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備案。

主要事件

  1. 經中國交通運輸部、民政部正式批准,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於2013年9月4日在北京召開成立大會。
  2. 在國家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的指導下,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於2014年7月15日在北京成立了首家國家級“汽車配件打假保優協作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