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政策協調。為企業與政府搭建溝通平台,並通過政策建議、標準制定、信用體系建設等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行業培訓。通過從業人員認證培訓體系,幫助企業管理人員提高業務水平。
資訊整合。通過協會網站、電子通訊和《汽車易損件》月刊並傳遞各行業資訊,幫助企業及時把握行業發展脈搏。同時,保持與中央、地方媒體的緊密合作。
行業研究。通過行業統計和專項調查,發布多項報告,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涉及行業發展趨勢等方面的調研服務,為企業決策提供依據。
行業自律。以《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協會章程》、《汽車易損件行業道德規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為準則,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本著“引導行業、服務會員、回報社會、提升自我”的理念,參與政策制定與協調,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為會員提供系列化專業培訓和行業發展信息與數據,搭建業內交流與合作平台,致力於推進汽車易損件事業的發展。
主要領導
會長
執行會長 :趙英志
2協會宗旨
協會以推動汽車易損件在中國的發展為己任,以會員服務為核心,代表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各項促進企業發展的服務內容,主要包括:
政策協調。為企業與政府搭建溝通平台,並通過政策建議、標準制定、信用體系建設等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企業合作。以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會議、中國汽車易損件展覽會等活動為平台,推動行業合作交流與發展。
行業培訓。通過從業人員認證培訓體系,幫助企業管理人員提高業務水平。
資訊整合。通過協會網站、電子通訊和《汽車易損件》月刊並傳遞各行業資訊,幫助企業及時把握行業發展脈搏。同時,保持與中央、地方媒體的緊密合作。
行業研究。通過行業統計和專項調查,發布多項報告,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涉及行業發展趨勢等方面的調研服務,為企業決策提供依據。
行業自律。以《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協會章程》、《汽車易損件行業道德規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為準則,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本著“引導行業、服務會員、回報社會、提升自我”的理念,參與政策制定與協調,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為會員提供系列化專業培訓和行業發展信息與數據,搭建業內交流與合作平台,致力於推進汽車易損件事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carwearingparts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CWPI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汽車易損件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會員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推進汽車易損件在中國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三)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髮布行業信息,經授權發布行業標準;
(四)經授權開展專業資格認證;
(五)協調本行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加強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保護產業安全;
(六)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七)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引進和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和服務;
(九)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活動;
(十)舉辦相關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
(十一)通過會刊、網站及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社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企業會員是指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良好經營業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易損件企業和相關企業;社會團體會員是指地方汽車易損件協會或相關社會團體;個人會員是指從事汽車易損件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五)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優惠獲得協會的服務;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業道德規範,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和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準確地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並交回會員證。拖欠會費達一年,且經催促仍不交納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對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並取消會籍;對取消會籍和除名的會員,將收回會員證並在協會內部進行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二)審議並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批准、修改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研究決定其它有關重要工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根據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工作;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理事的,由理事原所在單位提出,經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主持;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包括:
(一)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三)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及聘任人員的報酬;
(四)協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經費開支。
第三十三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主管登記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10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工作條例
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協會行業政策協調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委員會的名稱為“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協會行業政策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委員會是協會的組成部分,必須遵守《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接受理事會領導,並在協會秘書處的統一協調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委員會由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協會中積極參與行業政策協調、貫徹落實的會員代表自願組成,代表各行業企業的共同利益和意願,向協會提供意見、建議和決策依據,組織會員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委員會宗旨為:遵守《章程》、本條例和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公正立法,公平執法。
第二章職能和任務
第五條本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發揮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
(一)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在行業內和企業內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在政府有關本行業的政策法規的制定和修訂中,代表本行業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研究市場和行業的發展動態及出現的問題,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新的立法建議;
(四)根據本行業情況,對現有的政策法規提出修改完善建議;
(五)貫徹落實協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本委員會工作決議;
(六)開展相關培訓和研討活動;
(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委員
第六條委員會委員包括企業委員、社會團體委員和專家(個人)委員。企業委員應為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良好經營業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易損件企業、中介機構和相關企業;社會團體委員應為地方汽車易損件協會或相關社會團體;專家(個人)委員應為從事或關注本行業發展和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任期五年。
第七條上述企業、團體和專家(個人)申請加入本委員會,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協會會員,企業委員還應該是所屬行業或區域的代表性企業。團體和專家(個人)委員應了解汽車易損件行業的現狀和特點,並有一定的行業權威性,企業和團體委員代表本人應由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擔任;
(二)承認並遵守《章程》和本工作條例,積極參加協會和委員會主辦的各項活動;
(三)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章程》等的行為;
(四)自願提出申請。
第八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委員會表決或主任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委員接到批准通知後辦理手續,頒發委員證書。
第九條委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審議本委員會各項工作的表決權;
(三)出席委員會年會,參加委員會的活動;
(四)對委員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條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章程》和本工作條例以及行業道德規範,執行委員會決議;
(二)維護本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和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準確地提供協會、委員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代表所屬行業積極向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按照規定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工作會議和活動;
(七)支持委員會工作,推薦新委員。
第十一條退會
(一)委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提出,並交回委員證;
(二)對嚴重違反《章程》、本工作條例,損害委員會名譽的委員,經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籍,並向協會理事會通報;
(三)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會和委員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四)對取消會籍和除名的委員,將收回委員證,在委員會內部通報,並向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二條變更
企業和團體委員代表如離開原單位或其他原因不再適宜擔任委員職務,所在單位要及時提出書面變更通知,推薦新的代表人選,經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重新換髮委員證書。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委員會成員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員、總幹事。
委員:若干名,由協會各行業積極參與政策協調活動的會員組成,首屆委員由協會秘書處提名,被提名企業或個人自願參加;屆期內會員企業可自願提出申請加入,按委員會程式增補委員。
主任:1名,由現任理事會主席擔任。
副主任:2-5名,由委員自薦,經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按委員會程式每年可增補一次。
總幹事:1名,由協會秘書處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配合委員會聯絡和各項工作實施。
第十四條主任職責
主任:作為委員會各項活動的召集人,主持委員會會議和活動;代表委員會向理事會匯報工作;代表委員會出席或主持協會主辦的相關活動。
副主任:協助主任主持委員會某方面的工作;收集委員建議和意見。
主任委員會:作為委員會的常務議事機構,執行委員會決議,審議入會申請和做出臨時性工作決議等。
第十五條換屆
委員會每五年舉行換屆選舉,與協會會員大會屆期同步,全體委員參加:
(一)換屆會議召開前,委員會向本屆全體委員徵詢繼續擔任委員意見;向相關會員單位發出邀請函;向相關會員單位通報委員增補事項。主任委員會根據上述匯總情況,結合委員任期內遵守《章程》、本工作條例和行業自律的表現,提出下一屆委員會候選委員名單,報協會秘書處確認。
(二)首任主任在換屆會議上匯報本屆委員會工作,聽取委員意見後,宣布本屆委員會任期結束。
(三)協會秘書處依據上屆委員會提出的候選委員名單,確認到會委員資格,依據本工作條例和協會相關規定,宣布新一屆委員會成立。
(四)主任、副主任可連選連任。
(五)委員會換屆完成後,向協會理事會通報,頒發新一屆委員證書。
第十六條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題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向委員會負責。工作小組根據專題設立,由相關的委員或委員單位其他人員組成,負責具體工作的落實,組長在工作小組成員中選舉產生。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參會委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或五名以上委員聯名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如特殊原因不能到會,須請假並正式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第十八條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須由到場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形成。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的委員應以書面形式表明自己的意見或授權他人。委員會可以採用書面形式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委員會的有關決議可經過協會授權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條委員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的重大政策建議,應向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聯席會報告。
第六章條例修改
第二十條本工作條例修改由委員提出議案,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經費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活動所需開支由協會提供,同時接納國內外企業和團體的贊助。
第八章終止程式
第二十二條本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三條由於委員會運營出現《中國汽車易損件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情形,由協會秘書處向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四條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終止。終止決議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二十五條委員會終止後的資金,按照《章程》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委員會常設辦公機構由協會秘書處會員服務部兼任。委員會接受協會理事會的指導,在協會秘書處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本工作條例的修改由委員提出議案,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