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2013年5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3〕37號印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該《規定》共4部分。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如試點納稅人已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 字號:財稅〔2013〕37號
  • 適用範圍:全國
  • 時間: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規定通知,規定全文,

規定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建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擴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現將有關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範圍廣、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範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六)和第(十八)項,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
附屬檔案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略)
附屬檔案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略)
附屬檔案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附屬檔案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規定全文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契約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契約,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契約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檔案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契約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上述“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契約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契約,其契約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契約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六)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註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註冊在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契約,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七)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八)台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定》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定》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轉讓電影著作權、發行電影以及在農村放映電影。
(十一)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當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免稅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十二)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十三)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1.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徵增值稅。
2.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徵增值稅。
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併、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定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十四)失業人員就業。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試點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當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享受優惠政策的個體經營試點納稅人,是指提供《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服務(除廣告服務外)的試點納稅人。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服務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當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業務的企業。
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並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4)服務型企業招錄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5)《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髮《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6)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試點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一)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和東疆保稅港區內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範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
有關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定義、管理要求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本通知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四、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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