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是稅務總局1994-11-12發布的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4]607號
【發布日期】1994-11-12
【生效日期】1994-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1994年11月12日國稅函發[1994]607號)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鄂地稅發[1994]049號《關於金融機構貸款業務與轉貸業務劃分不清應如何徵收營業稅的請示》收悉,對來文所提問題,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批覆如下:
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貸款業務與轉貸業務應劃分清楚各自的營業額,分別計算應納營業稅額。未劃分清楚各自營業額的,一律按自有資金貸款業務徵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