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愛都酒店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徵稅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愛都酒店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徵稅問題的批覆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573號
【發布日期】1997-10-31
【生效日期】1997-10-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愛都酒店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徵稅問題的批覆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企業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1997]414號)收悉。文中述及你市龍崗鎮愛聯經濟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愛聯公司)將愛都酒店的經營權及全部資產以3000萬元價格轉讓給撫順市福達商行(以下簡稱福達商行)。雙方簽定的轉讓協定書規定,愛都酒店“轉讓前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甲方(即愛聯公司)處理並承擔,與乙方(即福達商行)無關”;福達商行則“協助甲方(愛聯公司)做好樓宇及酒店原管理從業人員的去留工作”。
從上述轉讓的具體協定及形式看,愛都酒店的經營權及全部資產的轉讓,其實質是酒店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轉讓,所謂經營權轉讓,不過是所有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因此,這種轉讓符合營業稅現行有關銷售不動產徵稅規定和增值稅有關銷售貨物徵稅的規定。同時,酒店附屬的動產,是整個酒店經營必要的條件和有機的組成部分,且隨不動產的轉移而轉移。現對上述形式的轉讓具體徵收流轉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愛都酒店全部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二、附屬於愛都酒店並隨同酒店轉讓的動產(除商品部的商品外),應併入不動產部分,一併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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