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批覆》是由稅務總局於1997-02-18發布的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及有關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採取不申報的手段,不繳納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論處。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91號
【發布日期】1997-02-18
【生效日期】1997-0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91號
【發布日期】1997-02-18
【生效日期】1997-0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批覆
(1997年2月18日國稅函〔1997〕91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請示(蘇地稅函〔1997〕011號)收悉。經徵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及有關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採取不申報的手段,不繳納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論處。
你局關於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請示(蘇地稅函〔1997〕011號)收悉。經徵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及有關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採取不申報的手段,不繳納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