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徵稅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徵稅問題的批覆發布單位是稅務總局,發布文號是國稅函[1997]478號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478號
【發布日期】1997-08-21
【生效日期】1997-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徵稅問題的批覆
(1997年8月21日國稅函[1997]478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省《關於跨地區從事運輸經營徵收營業稅的請示》(遼地稅流[1997]188號)收悉。關於單位和個人將運輸經營權承包租賃給他人,應如何確定納稅人和納稅地點問題,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納稅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將運輸經營權承包租賃給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二、關於納稅地點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裡的“機構所在地”包含以下涵義:(1)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為稅務登記所在地。(2)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為其駐地;個人為其居住地。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一切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向其單位駐地或個人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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