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徵稅問題的批覆發布單位是稅務總局,發布文號是國稅函[1997]478號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478號
【發布日期】1997-08-21
【生效日期】1997-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你省《關於跨地區從事運輸經營徵收營業稅的請示》(遼地稅流[1997]188號)收悉。關於單位和個人將運輸經營權承包租賃給他人,應如何確定納稅人和納稅地點問題,現批覆如下: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一切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向其單位駐地或個人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