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用賴氨酸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發布單位稅務總局,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069號。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069號
【發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1997-01-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你局《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飼料用賴氨酸免徵增值稅的請示》(川國稅發[1996]325號)收悉。按照增值稅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飼料用賴氨酸屬增值稅應稅貨物飼料添加劑範疇,從規範和統一稅制要求出發,對飼料用賴氨酸不能給予免稅照顧,該產品應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照章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