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利技術轉讓過程中銷售設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是一種政府檔案。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18
【生效日期】1998-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18
【生效日期】1998-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專利技術轉讓過程中銷售設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吉國稅發〔1998〕2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對納稅人採取技術轉讓方式銷售貨物,其貨物部分應照章徵收增值稅;技術轉讓收入部分徵收營業稅。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按有關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你局《關於專利技術轉讓過程中銷售設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吉國稅發〔1998〕2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對納稅人採取技術轉讓方式銷售貨物,其貨物部分應照章徵收增值稅;技術轉讓收入部分徵收營業稅。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按有關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