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複議條件問題的批覆》屬於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04
【生效日期】1997-08-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你局《關於〈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關複議條件的請示》(深地稅發[1997]368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當事人對納稅爭議的複議問題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包括程式性和實體性的義務)是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的必要條件之一,當事人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納稅義務的複議申請,複議機關不予受理。因此,對你局請示中所述幾種情形可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納稅人對強制執行措施不服提出的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