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偷稅額認定問題的批覆》是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10月2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564號
【發布日期】1995-10-21
【生效日期】1995-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564號
【發布日期】1995-10-21
【生效日期】1995-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偷稅額認定問題的批覆
(1995年10月21日國稅函發[1995]564號)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偷稅數額認定標準的請示》(甬國稅流[1995]331號)悉。關於你局查實××區水暖器材廠非法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3份,虛開進項稅額278 865.34元,但尚未全部實現抵扣,其偷稅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們意見,納稅人非法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已經記入“應交稅金”作進項稅額,構成了“在帳簿上多列支出……”的行為,應認定為偷稅,因此,××區水暖器材廠的偷稅額應以其非法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並已記入“應交稅金”進項稅額的數額確定。
你局《關於對偷稅數額認定標準的請示》(甬國稅流[1995]331號)悉。關於你局查實××區水暖器材廠非法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3份,虛開進項稅額278 865.34元,但尚未全部實現抵扣,其偷稅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們意見,納稅人非法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已經記入“應交稅金”作進項稅額,構成了“在帳簿上多列支出……”的行為,應認定為偷稅,因此,××區水暖器材廠的偷稅額應以其非法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並已記入“應交稅金”進項稅額的數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