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處有關騙稅案件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處有關騙稅案件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8]279號
【發布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1998-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處有關騙稅案件的通知
(國稅函〔1998〕2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反映,自1997年11月份以來,該局發現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與企業相互勾結,虛構供貨企業名稱和其他有關資料,偽造銀行轉訖章、稅務部門公章,開具假髮票和假專用稅票並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出口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傳送虛假復函,然後由出口企業憑這些虛假單證向退稅機關申報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據查,廣西玉林地區對外經濟貿易集團公司、廣西五金礦產北海進出口公司、廣西防城港上思縣對外經濟貿易公司、廣西防坊港湛興實業公司、杭州市中意儀表電器實業公司、湖北省荊州地區進出口公司、江蘇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山東商河縣外貿公司等一些外貿企業發生的幾起騙稅案件,皆為不法分子虛構廣東省揭陽市柯莉服裝工藝廠、揭陽市新發服裝廠、潮陽市萬順皮革服裝廠、潮陽市新南華皮革手袋服裝廠、潮陽市新光輝服裝廠等5戶供貨企業名稱,開具假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偽造廣東省揭陽市經濟開發試驗區國家稅務局、揭陽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以及潮陽市國家稅務局的公章,開具假專用稅票和虛假復函進行騙稅活動的。
針對上述情況,為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經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從上述5戶“供貨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一律不得辦理退稅,已退稅立即追繳入庫。
二、對本地區涉案出口企業要進行認真調查,凡發現參與騙稅或有重大騙稅嫌疑的,除按有關稅收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後,須將案件移送有關司法機關。對出口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還須將有關主要騙稅事實上報總局,提請停止該出口企業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
三、鑒於目前騙稅案件又有所抬頭,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格按國稅明電〔1998〕8號通知的有關精神審核、審批退稅,及時開展防、反騙稅的宣傳教育,提高出口企業自我防騙意識,堅持杜絕“買單”業務和騙稅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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