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計算機中央處理器(CPU)等電子產品的出口退(免)稅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的發生,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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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出口企業出口計算機中央處理器(CPU)等電子產品辦理退(免)稅工作審核。
(一)對出口企業已申報但尚未辦理退(免)稅的,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出口企業和出口供貨企業的供銷契約有關內容,貨物運輸方式、線路是否合理,運費多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單據真偽,貨款收付金額與相關單據是否相符等情況進行核查並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了解供貨企業近年來生產經營、原材料購進、進項發票及納稅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對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要繼續予以調查落實。在未查清前,暫不予辦理退(免)稅;對無法查清或經調查存在騙稅嫌疑的,不得辦理退(免)稅。
(二)對2007年以來出口企業申報且已辦理退(免)稅的,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出口企業和出口供貨企業的供銷契約有關內容,貨物運輸方式、線路是否合理,運費多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單據真偽,貨款收付金額與相關單據是否相符等情況進行核查。未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的,須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了解供貨企業近年來生產經營、原材料購進、進項發票及納稅等情況是否正常。經調查存在騙稅嫌疑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門。
二、貨源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65號)要求,認真核查本地區接到的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核查的供貨企業情況,及時回函。貨源地稅務機關發現供貨企業與出口企業的供貨業務有涉嫌騙稅疑點的,或根據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應及時向上一供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函調上一供貨企業的情況,由上一供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查上一供貨企業的情況。各地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有騙稅嫌疑的供貨企業要層層函調,直至核查到最初供貨的生產企業或計算機中央處理器(CPU)的進口企業,由供貨生產企業或進口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與內外銷總量是否適應、電力等消耗是否相應、納稅等情況進行核查,對進口企業的進口情況及國內銷售情況進行核查。各地稅務機關要密切配合,發現疑點一查到底。
三、出口企業出口計算機中央處理器(CPU)等電子產品主要的海關商品碼有:8471300000、8471491000、8471492000、8471504000、8471604000、8471609000、8471701000、8471709000、8471800000、8473301000、8542310010、8542310090、8542320000、8542330000、8542390000、8542900000、8471419000、8471607100、8471607200、8471709000、8471900090、8473309000、8504409990、8517623500、8517623900、8517629900、8518220000、8523511000、8525801390、8531109000、8542310000、8544421900、8708299000等。各地稅務機關要對出口企業出口上述列名海關商品碼的商品和出口企業2007年以來出口的體積小、價值高、退稅率高、出口額較大、出口增長異常的其他未列名的電子產品一併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進行審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