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務部門代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9]53號
【發布日期】1999-04-05
【生效日期】1999-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加強稅務部門代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53號1999年4月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各地政府為規範收費管理採取了一些有效辦法,對清理整頓收費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有的地方甚至專門成立收費機構,這與中央關於“費改稅”的方向是不相符的。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再次明確指出:“成立‘收費局’一事不能辦,稅務部門完全可辦此事。這樣可以節約大量人員和費用。”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現將加強稅務部門代收費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積極承擔代收費工作
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對代收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講政治,講大局,講需要,克服各種困難,積極承擔代收費工作。稅務部門代各級政府收費,有利於加快費稅改革步伐,整頓收費秩序;有利於節約大量人員和費用,降低徵收成本;有利於加強對收費的監督管理。今後,凡是各級政府要求稅務部門代收的合法收費,各地稅務機關都必須承擔,不得推辭。
二、採取必要措施,努力做好代收費工作
各地稅務機關要正確處理代收費與徵稅的關係,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收費力量,建立健全收費制度。周密部署收費工作。要結合收費與徵稅工作的不同特點及內在聯繫,不斷改進收費辦法,切實提高收費效率,努力做好代收費工作。同時,要加強對代收費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反映代收費工作情況。
三、抵制非法收費,促進依法治稅
各地稅務機關在代收費工作中要堅決抵制代收各種非法收費,只能代理政府收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批准許可權允許收取的合法收費。同時,要結合代收費工作,為推進“費改稅”工作獻計獻策。發現以費擠稅甚至變相“稅改費”的情況,要堅決予以抵制,促進依法治稅。
四、降低徵收成本,杜絕額外收費
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徵收力量和經驗優勢開展代收費工作。在代收費工作中要厲行節約,努力降低收費成本。對於代收費所必要的經費開支,要通過正常渠道從各級政府取得,不得額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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