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在1989.06.28由國家技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技監局
  • 頒布時間:1989.06.28
  • 實施時間:1989.06.28
第一條 為貫徹適應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提高技術監督的科學技術水平,完善我局對科技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屬於下列範圍的研究與開發項目可申請列入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年度計畫:
(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工農業生產需要的檢測技術和裝備;
(二)新的檢測原理和方法、基礎器件、計量器具及專用測試儀表;
(三)國家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
(四)制訂、修訂和貫徹國家標準必需的研究與試驗驗證項目;
(五)技術監督工作需要的軟科學項目;
(六)國家重點工程及科技攻關項目中的檢測技術;
(七)其他需要提供技術監督新手段的項目。
第三條 列入局科技年度計畫的項目,根據經費的來源,分為兩類:
第一類,由局提供全部或部分經費的項目;
第二類,由其它部門或單位提供經費以及由科研單位自籌經費列入局管的項目。
第四條 列入科技年度計畫的第一類項目,實行計畫任務書和技術契約管理。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局撥經費實行無償補助或有償使用,具體規定是:
(一)基礎性的研究項目,研究成果不能形成技術商品的,經費實行無償補助;
(二)技術開發性項目,經費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 列入科技年度計畫的第二類項目實行計畫任務書管理。
第六條 報批程式
(一)項目申報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項目,申報單位在完成調查研究、技術方案可行性論證分析等前期準備工作後,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向局科技司報送《計畫任務書》(一式二份,格式見附屬檔案一)。
對某些重大項目實行招標制,在平等競爭的基礎上,擇優選定項目的承擔單位。
(二)審批立項
局科技司負責對申報項目集中分類,並分送局有關司、室進行初審,必要時徵詢科技委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局科技司進行協調和綜合平衡,編制科技年度計畫報局領導批准。
(三)簽訂契約
列入科技年度計畫的第一類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必要時由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局科技司簽訂技術契約(一式五份,格式見附屬檔案二)。
列入科技年度計畫的第二類項目按計畫任務書進行管理,不需和局科技司簽訂技術契約。
(四)計畫下達
科技年度計畫的下達,由局科技司會同綜合計畫司辦理。
項目承擔單位(包括負責單位和參加單位)應將列入局科技年度計畫的項目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七條 局撥研究開發經費在簽訂契約時一次核定,分年度撥付。經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挪作它用。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項目負責人按照工作計畫使用。
第八條 實行有償使用經費的項目,以完成項目後的收入償還局撥款。其償還額度根據項目的性質、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確定為局撥款額度的30%~100%,償還額度和期限在契約中規定。
對按計畫完成科研任務和按期按量償還經費的單位,優先安排新上項目。
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不能按期按量償還撥款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正式報告,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局科技司審議並經局領導批准,方可減免或延期償還。如未經批准,又不按期按量償還的,在三年內不再安排該單位承擔新的科研項目。
第九條 局科技司負責會同有關司、室對列入科技年度計畫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承擔單位必須於每年年底提出年度工作小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分別報局科技司及有關司、室。重大項目(在編制科技年度計畫時確定)的負責單位還須於每年6月底提出工作進展書面匯報。局科技司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問題。
對無故逾期不報項目執行情況或不執行計畫進度的項目,將停止下一年度的撥款。對確認無力完成預定任務或原定任務不當的項目,經局科技司與有關司、室商定,可考慮終止契約。對嚴重違反契約者,要及時採取措施,直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一方追究責任。
第十條 科技年度計畫一經正式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如因故需修改計畫指標,項目負責單位必須及時向局科技司提出報告,由科技司會同有關司、室審查並正式答覆同意後,方可按新指標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的成果鑑定,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成果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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