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國家語委在總結項目管理經驗和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國語函〔2011〕7號)進行了修訂。2011年發布的原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2015年 修訂)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National Committe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 (revised in 2015)
  • 發文字號:教語信[2015]3號
  • 發文時間:2015年9月21日
發文通知,辦法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第三章 項目申報,第四章 評審立項,第五章 過程管理,第六章 經費管理與監督,第七章 鑑定結項與推廣套用,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第九章 附 則,

發文通知

教育部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的通知
教語信[20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語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語委,相關省、自治區民委(民語委),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國家語委在總結項目管理經驗和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國語函〔2011〕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1年發布的原辦法同時廢止。
教育部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2015年9月21日

辦法正文

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研究質量,充分發揮其服務國家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功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語委科研項目主要用於支持語言文字套用研究,重點支持語言生活中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支持對語言文字事業具有重要影響的基礎理論類問題研究,支持相關的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
第三條 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經費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接受相關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國家語委科研立項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家語委科研經費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培養語言文字套用研究中青年學者和扶持地方語委科研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組建,其職責是領導國家語委科研工作,對科研工作的重大問題做出決定,制定中長期科研規劃和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確定國家語委科研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審批年度項目指南,批准國家語委科研項目,指導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傳推廣工作等。
第七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語委科研辦)作為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負責國家語委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設在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執行國家語委科研規劃,制定科研工作年度經費預算,發布科研項目指南;
(三)受理科研項目申請,組織評審立項;
(四)負責科研項目中期或年度檢查,監督科研項目的實施和經費使用;
(五)組織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鑑定、審核、驗收、發布和宣傳推介;
(六)遴選和聘任相關專家,建設科研工作專家庫,並根據國家語委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和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七)承辦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黨校、社會科學院等科研院(所),黨政機關研究部門,軍隊系統研究部門,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科學研究機構,設有科研管理職能部門的,方可成為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的依託單位。依託單位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單位科研人員申請國家語委科研項目;
(二)審核本單位申請人或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國家語委科研項目實施的條件並承諾信譽保證;
(四)跟蹤管理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國家語委科研辦對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國家語委科研工作專家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科研規劃和項目指南,評審年度項目,提出項目資助建議,鑑定、審核、評介項目成果,提供學術指導和專業諮詢。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劃每五年發布一次,原則上在每個五年計畫實施的第一年公布。
第十一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根據語言文字事業發展需要和國家語委科研規劃,制定年度項目指南,並至少在接收項目申請前30天公布。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的選題,應以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為重點,突出套用研究,注重基礎理論研究,鼓勵新興、交叉、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
第十二條 國家語委科研項目主要包括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自籌項目、委託項目等。重大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4年;重點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2-3年;一般項目和自籌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2年;委託項目研究期限由國家語委科研辦視任務情況確定。以上項目中套用性較強、國家急需項目的具體研究期限在年度項目指南或申報公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 申請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的負責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實質性的研究工作。以兼職人員身份從所兼職單位申報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的,兼職單位須審核兼職人員正式聘任關係的真實性(在申報材料中附證明材料複印件),承擔項目管理職責並做出信譽保證。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不具備以上職稱和學位條件的,須有2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同行專家的書面推薦。
重大項目的申請人必須是法人擔保的相關研究機構的正高級研究人員,必須有主持並完成過省部級以上(含)科研項目的經歷。對於基礎薄弱的研究領域,經國家語委科研辦批准後,重大項目申請人的職稱(職務)條件可調整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須提前在年度項目指南或申報公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其他申報要求:
(一)已主持國家語委重大項目未結項者,不得申請國家語委新的各類項目;已主持國家級或省部級重大項目尚未結項者,原則上不得申報國家語委重大項目。同一申請人同年度只能申請1個項目;同一人員作為課題組成員同年度最多可參與兩個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的申請。
(二)項目的申請人即項目的負責人,限為1人。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人員,最多同時主持2項國家語委在研科研項目;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人員,最多主持1項國家語委在研科研項目。
(四)國家語委機關在編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
(五)申請人申請資助項目的相關研究,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所申請項目與已承擔項目的聯繫和區別,不得以內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請多家基金項目結項。
(六)凡以博士學位論文或博士後出站報告為基礎申報國家語委科研項目,須在申請材料中註明所申請項目與學位論文(出站報告)的聯繫和區別,申請鑑定結項時提交學位論文(出站報告)原件。
(七)已獲得立項的國家和省部級項目及其子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國家語委資助;不得以已出版的內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請國家語委科研項目。
(八)原則上應組成課題組申報。鼓勵跨學科、跨學校、跨地區、跨系統組織優勢科研力量,開展實質性合作研究;套用對策性研究課題,提倡吸收實際工作部門人員參與課題研究;課題組成員須徵得本人同意,否則視為違規申報。
(九)申請自籌項目的,需有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蓋章的項目所需研究經費(非個人經費)的銀行到賬證明,項目申請才可以進入評審環節,通過評審的方可被批准立項。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語委科研項目,應以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認真、如實填寫申請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向國家語委科研辦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在申請截止後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或申報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評審立項

第十七條 項目評審的基本標準:
(一)課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或現實意義,與國家語言文字事業的改革發展結合緊密;
(二)課題具有前沿性,預期能產生具有創新性和社會影響力的研究成果;
(三)課題研究方向正確,研究思路清晰,目標得當,內容全面,論證充分,重點突出,擬突破的難點明確,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和調研計畫科學、可行;
(四)課題組負責人及成員對申報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有相關研究成果和資料支撐,有完成研究工作必備的能力、時間和條件;
(五)經費預算安排合理。
第十八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負責組織專家,對已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通訊評審實行雙向匿名評審制度,按照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就項目申請的研究內容、思路方法、預期成果等論證部分進行評審。
會議評審綜合考察課題論證情況、申請人和參與人的研究經歷、前期相關研究成果、研究內容是否獲得其他資助等。其中,重大項目原則上採用會議答辯形式。
第十九條 對因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提出的項目申請,可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擇優確定。
第二十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專家評審意見,對最終評審結果進行覆核,提出擬資助項目及資助經費數額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向國家語委科研辦提出實名書面複審請求。國家語委科研辦對複審要求,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核審並回覆核審結果。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請求的理由。申請人只能提出1次複審請求。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或複審通過的項目,國家語委科研辦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後,在1個月內向項目依託單位發出立項通知書等材料。重大項目正式立項前,課題組負責人須與國家語委科研管理部門簽訂研究契約。
第二十二條 國家語委相關科研管理工作人員及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批准通知後,應儘快確定具體的課題實施方案,在3個月內組織開題,並及時將實施方案和開題情況報送國家語委科研辦和相關科研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依託單位在項目過程管理中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項目負責人應按項目申請書中的承諾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依託單位提交項目進展報告。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研究質量,國家語委科研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和抽查制度。
中期檢查採取國家語委科研辦統一布置和課題組自行申請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至少須有項目負責人作為第一署名人的正式發表的與研究主題相關的論文1篇,或者專著書稿1部,或者1篇高質量的已被採納的諮詢報告,或者按照研究進度應提交的階段性成果,否則中期檢查不予通過。
國家語委科研辦將不定期組織開展項目進展狀況抽查。
中期檢查和抽查的結果將作為後續撥款的依據。對於沒有進行實質性研究的項目、無故不接受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項目,停撥後續經費,限期整改,並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終止項目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除根據評審意見和國家語委科研辦確定的資助額度對原申請書進行必要的調整外,課題組不得擅自對已批准立項後的內容進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改變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查同意後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核批准:
(一)改變項目名稱;
(二)改變最終研究成果形式;
(三)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有重大調整;
(四)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
(五)課題組主要成員變更(成員前5名,須在中期前提出並備案);
(六)終止研究協定;
(七)未能按計畫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其中,申請項目延期,項目負責人必須有正當理由,且在資助期滿2個月前提交書面申請。除確有特殊需要的重大項目外,申請延期1次最多不得超過1年,1個項目申請延期最多不得超過2次。已在年度項目指南或申報公告中說明研究期限的項目不得延期。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單位的,原依託單位需承諾繼續負責項目管理至結項。或經原依託單位與現依託單位協調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國家語委科研辦批准。協調不一致的,國家語委科研辦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課題組不得組織開展與課題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評獎活動,不得以課題合作的名義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課題組名義自行刻制印章。如有違反,國家語委科研辦將作出撤銷項目處理。

第六章 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語委科研項目時,應參考國家語委科研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需要編制項目概算;評審專家審核概算,提出資助金額建議;國家語委科研辦對建議的資助金額進行覆核,並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確定金額在立項通知書上明確。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如核定的經費與申請經費不一致,應當按批准的資助金額編制經費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在1個月內將新預算回執報國家語委科研辦。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報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予辦理撥款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對項目預算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首筆經費撥付項目依託單位,並公布所有撥付經費的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名稱、資助的經費數額等)。鼓勵依託單位提供項目配套經費。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付”的辦法,一般分3次撥款。立項當年以批准的回執為憑,首次撥付資助經費的60%;中期檢查合格後,撥付資助經費的30%;其餘10%在項目通過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三十三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
(一)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由依託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以及文獻檢索和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語音轉寫等費用。
(四)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五)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六)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和參加與項目有關的學術交流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諮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諮詢費的支出總額,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不得支付給有工資收入的課題組成員。
(九)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或參加相關會議的交通費、住宿費及其他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並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由國家語委科研辦批准後執行。
(十)辦公耗材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辦公用品及計算機耗材等費用。
(十一)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項的支出,應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支,單獨核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原則上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核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式報國家語委科研辦批准;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按程式報國家語委科研辦批准;小於10%或2萬元的,應報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以及批准的經費支出預算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資助經費。自籌項目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由出資單位或項目依託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經費由項目依託單位統一管理,相關部門應按財務制度要求,加強對項目預決算的審核,對預算的執行和各項開支情況進行檢查,如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本辦法規定,應及時予以糾正。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經費賬目和單據。
第三十七條 項目經費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在項目預算編制中說明,並報依託單位相關部門審批,轉撥經費總額不能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50%。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第三十八條 項目一經批准,不得無故終止。所有被撤銷的項目,國家語委科研辦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終止研究的項目(指項目負責人因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國家語委科研辦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做出信譽保證的法人單位要協助做好經費的追回工作。
第三十九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如實填寫《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結項鑑定申請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和蓋章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只反映國家語委的資助經費),未支出經費(包括未到賬的預留經費)要另外詳細寫明用途。
第四十條 成果鑑定費由國家語委科研辦支付,因成果質量問題需組織第2次鑑定發生的費用,從尚未撥付的項目經費中扣除。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對連續兩年未使用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的剩餘資金,視同結餘資金管理,上交國庫,統籌使用。

第七章 鑑定結項與推廣套用

第四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均需履行鑑定結項手續。研究成果通過專家鑑定和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核、驗收後,方可正式結項。
第四十三條 提出鑑定和結項申請的條件:
(一)已經完成立項時批准的《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申請書》及研究契約約定的研究任務,最終成果形式與原計畫或批准變更形式相符;
(二)最終成果由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並作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爭議;
(三)重大項目最終成果書稿(列印稿)已經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四)非重大項目著作類成果已經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論文類成果已正式發表或錄用,研究諮詢報告類成果有實際套用部門的採納證明(註明採納內容及價值);
(五)所有正式出版或發表的項目成果均在顯著位置標註“國家語委科研項目”字樣(含項目名稱、編號),未標註者不予承認。
第四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計畫完成時間期滿30日以內,向國家語委科研辦提交《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結項鑑定申請書》(原件2份)、最終研究成果(原件1份)、成果摘要報告(3000-5000字,含電子版)、《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申請書》(複印件),以上材料各4份,經依託單位審核同意後向國家語委科研辦報送。
第四十五條 最終研究成果的鑑定工作由國家語委科研辦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實施,視情況採取通訊鑑定或會議鑑定的方式。其中,重大項目、部分委託項目(立項時標註)的成果鑑定採用專題會議的方式;其他項目的鑑定於每年3月和9月左右分兩次集中進行,並根據實際情況採用通訊鑑定或會議集中鑑定的方式。對於通過鑑定、未出版的優秀著作類成果,須按國家語委科研辦提供的帶統一標識的封面和規格出版。
第四十六條 鑑定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申請書》及研究契約約定的研究任務完成情況;
(二)研究內容的前沿性和創新性;
(三)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套用價值或社會影響;
(四)研究方法是否正確有效,學風是否嚴謹。
第四十七條 鑑定專家對成果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鑑定意見。採取通訊鑑定方式的,鑑定專家應分別提出成果等級建議;採取會議鑑定方式的,由鑑定專家組確定成果等級。國家語委科研辦核定成果等級。
第四十八條 最終成果形式可以是專著、論文(集)、譯著、諮詢報告、語言文字規範標準文本、軟體、資料庫、發明專利等;除學術成果本身外,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結合項目研究進行的課程建設、教材編寫、辭書、科普文章、學術報告、諮詢服務及其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等,一併納入驗收範圍綜合考慮。對重大項目成果的評估要特別注重考察其為國家和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國家語委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標註。公開出版和發表的研究成果,必須與項目內容密切相關,成果標註位置應在學術著作、鑑定證書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的封面或書前扉頁,或論文的首頁、致謝部分等醒目處,否則驗收時不予承認。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送項目研究成果時,應當註明受到國家語委科研項目資助。成果形式為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科研項目,須同時遵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項目完成《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申請書》約定的研究任務,達到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基本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免予鑑定:
(一)專著類成果已正式出版;
(二)在SSCI、A&HCI、SCI(中科院分區的1區和2區)、EI等國際索引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或國家一級行業學會三等獎及以上獎勵;
(四)項目研究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相關的地(市)級以上黨政領導批示並被有關部門採納吸收、取得實際效果;
(五)成果涉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和水平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免予鑑定或申請免予鑑定者,需填寫《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結項鑑定申請書》,註明免予鑑定的理由,並附項目成果和有關證明材料,經依託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國家語委科研辦批准後辦理結項手續,視情況確定成果等級。申請免予鑑定經審核不符合條件者,退回申請人重新申請鑑定和結項。
重大項目及部分委託項目(立項時標註)不得申請免於鑑定。
第五十一條 鑑定實行評級制度,根據專家的鑑定意見分別給予優秀、合格和不合格的鑑定結論。國家語委科研辦對鑑定合格、可以結項者,頒髮結項證書,撥付項目經費的剩餘部分,並將驗收結項情況予以公布。對成果驗收為優秀的項目,予以通報表揚並作為項目負責人下次申請項目的重要參考;對不合格的項目,退回申請人限期修改後,重新提交鑑定。對成果再次驗收為不合格的項目,一律做撤項處理,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語委科研項目。
第五十二條 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項目成果的社會效益。
(一)鼓勵項目成果向教育教學、決策諮詢、社會服務轉化,為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規範化水平、構建和諧語言生活服務。
(二)依託單位應支持和資助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積極做好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套用工作。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和決策參考的報告、調研報告,在提交有關領導和部門時須同時報送國家語委科研辦。
(三)國家語委科研辦對科研項目優秀成果及項目研究中湧現出的優秀人才予以宣傳,建立穩定的宣傳推介載體和渠道。
第五十三條 項目成果歸國家語委和課題組共同所有,依託單位擁有將該成果用於科研、教學的權利和經國家語委同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五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及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語委科研辦給予警告,暫緩撥付資助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國家語委科研辦做出做出撤銷項目決定。
(一)未履行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申請書的承諾;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
(四)提交虛假材料;
(五)違規使用、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五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批;國家語委科研辦也可以直接做出終止項目的決定:
(一)項目負責人無力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二)臨近資助期滿未取得實質性研究進展;
(三)最終研究成果質量低劣;
(四)嚴重違反資助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
(五)存在其他嚴重情況。
第五十六條 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語委科研辦撤銷該項目,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語委科研項目: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終研究成果和階段性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二)項目研究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最終研究成果;
(四)存在其他嚴重問題。
第五十七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建立項目申請人、負責人的信譽檔案,並將其作為獲批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申請的重要參考。
第五十八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對評審鑑定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鑑定專家信譽檔案。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語委科研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不再聘請。
(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信息;
(三)未公正評審項目申請;
(四)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
(六)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五十九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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