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建設與信息化項目結項鑑定辦法》原則一是項目結項鑑定的原則,二是項目結項鑑定的內容和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建設與信息化項目結項鑑定辦法
- 一:項目結項鑑定的原則
- 二:項目結項鑑定的內容和方式
- 三:鑑定專家的條件和構成
民族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建設與信息化項目
結項鑑定辦法
一、項目結項鑑定的原則
本著科學規範、客觀公開、講求實效的原則,依據項目申請書中項目論證及預期完成成果,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總體評價。
二、項目結項鑑定的內容和方式
(一)內容
依據項目申請書中項目論證及預期完成成果進行鑑定,主要內容有:
1. 對項目的前期立項情況進行後評價:
◆項目選題的科學性、先進性;
◆研究路線的正確性。
2. 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項目指標的完成情況;
◆項目實施過程中關鍵的創新突破情況;
◆項目的組織管理方式及運作機制情況;
◆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
3. 對項目的實施效果和套用前景進行綜合評價:
◆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項目成果的套用前景。
(二)方式
項目鑑定依據項目的性質和類別分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國家語委科研辦”)組織專家進行鑑定;
2. 由各地民族語言文字管理部門受國家語委科研辦委託組織專家進行鑑定(鑑定組成員名單需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批)。
具體鑑定方式在課題組提出書面申請後,由國家語委科研辦確定。
三、鑑定專家的條件和構成
1. 熟悉鑑定項目相關行業的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並具有權威性;
2. 與被鑑定項目沒有直接利益關係;
3. 專家組的專業結構應具有互補性。
四、鑑定過程中各行為主體的職責
(一)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1. 接受課題組提出的項目鑑定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下達鑑定通知;
2. 負責鑑定的組織工作,包括確定鑑定方式和鑑定專家人選;
3. 對項目鑑定專家組的鑑定結論建議進行審核和確認,並下達最終鑑定結論意見。
(二)各地民族語言文字管理部門的職責
1.接受國家語委科研辦的委託進行有關鑑定工作;
2.鑑定組專家名單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批,鑑定結果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查。
(三)課題組的職責
1. 按要求準備鑑定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 提出鑑定專家組建議人選;
3. 對鑑定材料進行匯總和整理,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核確認。
(四)鑑定專家組職責
1. 按要求對鑑定內容進行客觀評價;
2. 提出鑑定意見,並填寫鑑定意見表;
3. 對鑑定項目涉及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和驗收討論的不同意見等負有保密義務。
五、項目結項鑑定的步驟和程式
(一)申請
1. 申請單位
由課題組向國家語委科研辦提出項目鑑定申請。
2. 申請條件
(1)基本完成了計畫規定的項目目標和任務;
(2)完成了90%以上子課題的鑑定(設立子課題的);
(3)在計畫完成時間(經批准進行合理調整的,按批准調整後確定的完成時間為準)之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結項申請,不能在六個月內進行鑑定者,必須提出延遲結項申請;
(4)申請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書面結項鑑定申請;
◆鑑定專家組建議人選名單;
◆《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結項鑑定申請書》(民族語言文字項目)(填寫前六項,其中第四項“經費決算報告”應加蓋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章;第五項“主要申報檔案目錄”應包含相關成果、子課題一覽表(設立子課題的)等;第六項“項目承擔單位審核意見”應加蓋項目承擔單位公章)。
(二)受理
國家語委科研辦對報送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合格者予以受理;材料不合格者,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重新組織上報。
(三)實施
1. 國家語委科研辦確定項目鑑定的方式,並確定鑑定專家組組成;
2.國家語委科研辦組織重大項目、重點項目的鑑定工作;
3.各地民族語言文字管理部門受國家語委科研辦委託組織相關項目的鑑定工作。
(四)結果確認和處理
1. 通過鑑定的項目,由課題組將全部鑑定材料統一裝訂成冊,一式二份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備案,同時提供電子文本;
2. 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核專家鑑定組的鑑定結論建議,並加以確認;
3. 國家語委科研辦以發文的形式將鑑定結論下達給課題組(鑑定材料上報不齊全的項目不下達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抄送各地民族語言文字管理部門。
六、項目鑑定的結果分類及基本標準
(一)結果分類
1. 通過鑑定
2. 需要複議
3. 未通過鑑定
(二)基本指標
1. 通過鑑定:達到計畫目標,任務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的;
2. 需要複議:由於提供檔案資料不詳而難以評判或目標任務完成不足80%等原因導致鑑定結論爭議較大的;
3. 未通過鑑定: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未通過鑑定處理:
◆未按項目立項評審時通過的項目論證及預期成果的要求達到所預定的主要指標的;
◆所提供的鑑定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真實的;
◆內容、目標、技術路線等已進行了較大調整,但未得到認可的;
◆實施過程中曾出現重大問題,但未作出解決和說明,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超過原定計畫進度已過半年,但未作出說明的;
◆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審計發現問題的。
(三)有關規定
1.鑑定結果為“需要複議”的,應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對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再次提出申請;
2.鑑定結果為“未通過鑑定”的,應在接到通知後六個月內,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再次提出申請;
3.第二次鑑定結果仍為“未通過鑑定”,或未按要求進行鑑定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三年內不得再承擔國家語委科研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