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推動能源生產和利用方式變革、構建安全、穩定、經濟、清潔的現代能源體系中的關鍵性作用,加快能源領域先進技術的研發及產業化,切實做好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的管理工作,制定《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19日由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科技〔2012〕130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項目申請、項目實施和管理、項目驗收和考核評價、政策支持、項目監督、附則7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 文號:國能科技〔2012〕130號
  • 發布時間:2012年4月19日
國家能源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申請,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第四章 項目驗收和考核評價,第五章 政策支持,第六章 項目監督,第七章 附 則,

國家能源局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科技〔2012〕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能源局),有關能源企業,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關行業協會:
為更好地實施《國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規劃》,完善“重大技術研究、重大技術裝備、重大示範工程、技術創新平台”四位一體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加強和規範重大示範工程管理,充分發揮重大示範工程在加快能源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過程中的關鍵作用,我局組織編制了《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推動能源生產和利用方式變革、構建安全、穩定、經濟、清潔的現代能源體系中的關鍵性作用,加快能源領域先進技術的研發及產業化,切實做好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工程是指套用自主化的先進能源科技和裝備,能夠開拓能源發展新領域,創新能源發展新模式,顯著提升能源產業現有技術水平、經濟性和核心競爭力,由國家核准的能源工程改造或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示範工程的申請、實施、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四條 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將通過國家能源科技規劃、各能源子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科技示範指南等方式,明確示範工程的重點方向和內容。
第五條 示範工程申報單位在提交項目核准申請報告時,一併提交示範方案。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提交示範方案,其它企業通過工程所在地省級政府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示範方案。
第六條 示範方案具體內容包括:示範工程概況、工程技術方案、示範內容及目標、示範工作基礎、實施方案以及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內容。
第七條 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對示範方案進行評估,對於示範內容相同或類似的工程項目,通過比選論證確定擬推薦的示範工程。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第八條 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示範方案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於推動我國能源產業轉變發展方式,進行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
二、符合能源科技示範方向和要求,要在資源利用、節能減排、裝置規模、裝備製造、環保指標、經濟效益等方面有大的提升或突破。
三、示範的技術或裝備未實現商業化套用,但具有紮實的研究開發基礎,或經過中間試驗或工業性試驗的驗證,能夠較快地實現產業化。
四、具有良好的推廣套用前景,對區域經濟和相關產業發展具有明顯的帶動作用。
五、申請單位應在相關領域的技術開發、項目建設、生產管理等方面經驗豐富,具備安全實施示範方案的能力。
第九條 示範方案經審查同意後,國家在項目核准檔案中對示範工程進行確認,同時明確示範工作的目標、內容和要求。對示範方向經審查同意,但示範方案需在獲得核准批覆檔案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的工程項目,待示範方案完善並經審查同意後作為示範工程的核准內容之一。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條 示範工程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示範方案開展示範工作,並定期向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如需對原有示範方案作重大調整,承擔單位應報請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調整方案的批覆作為工程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對於示範任務重、難度大的領域,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可組建成立該領域的示範工程建設工作組,協調解決示範工程在技術開發、設計審查、設備採購、項目建設、開車運行等環節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 項目驗收和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 示範工程建成並具備驗收條件後,由示範工程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示範方案、示範工程驗收報告等相關檔案。
第十四條 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諮詢機構對示範工程進行現場考核,測算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對示範工程實施、運行及成果進行總結,對未來推廣套用前景和條件進行分析判斷,在此基礎上完成《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考核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考核評價報告》將作為推廣套用工作的重要指導,同時也作為制定能源領域戰略、規劃、政策以及規章制度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示範工程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符合示範工程相關政策導向的工程項目將作為能源領域投資調控的重點鼓勵和支持對象,優先列入國家能源行業相關規劃。
第十八條 示範工程相關的核心技術研發納入《國家能源套用技術研究及工程示範科研項目》專項,關鍵裝備自主化納入能源技術裝備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酌情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示範工程能源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及材料進口可按《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等檔案要求,優先辦理減免稅手續。優先支持示範工程建設單位、相關技術開發機構和裝備製造企業建設國家能源重大技術創新平台。
第十九條 對在示範工程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國家投資、能源及相關部門在項目核准、考核評價、成果推廣、表彰獎勵以及標準化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六章 項目監督

第二十條 建立示範工程申請單位檔案和誠信評級制度,統計和記錄歷次申報情況、已承擔的示範工程及完成情況、科技創新方面的貢獻、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作為同一單位在申請其它許可事項、政策資金支持以及表彰獎勵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示範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範工程資格,予以公告,並納入示範工程申請單位檔案。
一、未按示範方案實施的;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估、比選論證、考核評價等示範工程管理工作的專家原則上從能源領域專家庫中選擇,諮詢機構包括國家發改委確定的具有建設項目評估資質的單位,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以及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單位。承擔某一事項諮詢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行業(部門)審查單位、項目申報單位之間不得存在重大關聯關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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